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不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不予以没收的。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经鉴定为假币的,不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具体包括:拒不受理,或推诿搪塞;鉴定货币真伪,对金融机构、持有人收取费用的。
(三)截流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不向上级行解缴假币实物的;私自将假币销毁、藏匿或赠予他人的;假币实物管理不善,过失遗失假币的;将已盖“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的。
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即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对违反前
述规定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具体给予何种行政处分,由所在的行或者上级行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则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节 论变造货币
收到E-MAIL说:“我最近还真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您这个防伪专家:到底什么叫假币?现在变造币越来越多,您说是整张里面只有一小条是假的算不算假币(4/5真、1/5假)?如果算,可是如果没有这一小条,剩下的幅面够4/5,不是按残损货币兑换办法仍可兑换一张真币吗?而且,如果这张币按假币处理,变造的另一张(1/5真、4/5假)肯定也算假币,那流通中不就少了一张真币了吗?现在这种变造币的工艺也越来越好,还真不好抓出来。不过也觉得挺冤的,货币没有全幅面的机读防伪指标,让我们怎么按全幅面来抓呢?”。自然,此前多年已经有
多次来信、来电或者当面讨论变造假币者,所以对问题的讨论在深入。
近几年,在一些地区的确变造假币增多,社会舆论对变造假币的认识不一,甚至于模糊不清,造成真假混淆。这可能引起业务处理失误,影响到群众利益也影响到国家利益,对打击不法分子变造假币的犯罪行为极为不力。因此,对变造假币的实践透析有待加强,对变造假币的技术研究有待讨论,对变造假币的法治观念有待树立,对变造假币的理论认识有待提高,对开展打击变造假币的斗争有待深化。
一、变造货币的科学概念
假币总概念中涵盖着伪造与变造货币两大类型,变造货币是假币。构成变造货币的要素或称之基本条件是真币,换言之,只有以利用真币为前提才能发生变造假币的行为。固其在变造范畴与数量上必然受到制约,相形伪造货币而言数量为少。变造货币系指不法分子在真币的基础之上,对国家货币采用涂改、挖补、拼凑、揭层、重印、移位等多种作案手法,使真币在形态或者面额
上发生变异,酿出升值的后果,变造货币的直接目标是达到升值目的,最终升值的部分也才在真正意义上构成变造假币。变造假币生成的同步操作是对国家货币,即对真币的毁损行为,变造假币的伴生物是变造过程中产生的被毁损币,被毁损币是真币。变造假币是侵害国家货币,妨害国家货币治罪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变造假币的滋生与认定
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有关办法中,涉及“??货币如系犯罪之用或有??变造嫌疑者”的内容,针对货币提出了“变造”一词,这可能是自人民币发行以来最早提出这样的概念,问题的讨论即应该枕戈待旦、归根到底、彻里彻外的弄明白。尔后,1951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三、四、六、九条,均确认了“变造货币”概念,这是问题进一步讨论的认识依据。自上述概念出现与定型后,其以文字确认的具体内容尚处于空白。变造假币概念的形成有着一个颇长的演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