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办法》实施后,不能简单地将人民币真伪鉴定机构等同于外币鉴定机构,人民银行必须经过认真考察,在当地取得人民币真伪鉴定资格的金融机构中,再选择具备外币真伪鉴定技术和条件的机构授予外币真伪鉴定权。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在假币收缴、鉴定中的职责。收缴单位收缴的假币定期交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集中保管,统一销毁。各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至少一个季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解缴一次,假币收缴量大的省、市、地区,可以视情每月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的销毁比照残损人民币销毁程序,人民银行各销毁点销毁假市,必须向总行报告,经总行批准后再行销毁。本办法的实施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节假币收缴释义
本章是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规定,一共四条,内容包括收缴假币的操作程序、哪些情况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对办理收缴假币的工作人员的要求,假币的实
物如何保管等等。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处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收缴假币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互相复核,“当面收缴”是指收缴的操作(如盖戳、封装等)必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进行。 (二)对于不同的币种和券别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正反两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盖戳:假币章要用兰色印油,五十元以上的50、100元正面竖立盖在水印上,背面横向盖在中央位置上;二十元以下正面盖在左上角,背面盖在右下角。)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硬币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对应的《假币收缴凭证》编号等细项,加盖收缴人、复核人名章。 (三)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上要
注明币种、券别、版别、张(枚)数、金额、冠字号码等。由收缴人、复核人盖章,持有人签字,收缴机构盖章(业务用公章)后,将第二联交持有人收存。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以在收缴凭证上注明。 (四)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持有人的权利有两项:一是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二是持有人如对假币收缴的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实际收缴过程中,常有持有人对柜台认定的假币要求再拿回来重新辨认一下,极个别的持有人就借机不再交给收缴人员。因此,为防止假币再次流入社会,收缴人员不应将假币交回持有人,可以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并耐心解释假币特征,以防假币重新流入社会。
第七条规定了收缴假币过程中哪几种情况
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这项规定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制、贩假币行为的线索,打击假币犯罪,也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正常开展假币收缴业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属于第七条所列情况,应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稳住持有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提供有关线索是指提供持有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有公安机关寻找、发现持有人或制假、贩假行为的情况。持有人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或试图抢回假币等行为均视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假币行为。
第八条对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做了规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人员应当具有可靠的真假币鉴别能力,熟悉假币收缴程序,能自觉按程序操作。针对金融机构人员流动性大,鉴别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根据统一的考核标准对收缴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考试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收缴人员的业务能力,避免误收误付假币、鉴别错误或违反操作程序的情况,维护金融机构的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