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下载本文

第五节 耐 火 保 护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蓖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是1.5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第六节 其 他 要 求

第4.6.1条 甲、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的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4.6.3条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和纤维扩散和飞扬的措施。

第4.6.4条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第4.6.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

第4.6.6条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第4.6.7条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第4.6.8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第4.6.9条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第4.6.10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第4.6.11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4.6.12条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第4.6.13条 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第4.6.14条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宜架空敷设,并应采用阻燃型。

第4.6.15条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4.6.16条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第4.6.17条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第五章 储 运 设 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5.1.3条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5.1.4条 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5.2.4条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5.2.5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第5.2.6条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注:①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②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④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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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条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的 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第5.2.9条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 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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