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
第7.11.3条 工艺装置、单元及电气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的控制室消防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二、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信号盘设于操作间;
四、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五、应设置手提式及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第7.11.4条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硫磺、尿素等单层仓库,建筑面积超过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或电视监视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但醋酸纤维、粘胶纤维、锦纶、涤纶、腈纶纤维等易燃或燃烧猛烈的合成纤维库房宜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其库房的跨度超过30m时,可增设高架式水炮。
第八章 电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8.1.1条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8.1.2条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8.1.3条 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二节 防雷
第8.2.1条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8.2.5条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静电接地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第8.3.7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