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第四章 工艺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第三节 工艺管道 第四节 泄压排放 第五节 耐火保护 第六节 其他要求 第五章 储运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三节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第四节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第五节 灌装站
第六节 火炬系统 第七节 泵和压缩机
第八节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 第九节 厂内仓库
第六章 含可燃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一节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第二节 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七章 消 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消防站 第三节 消防给水系统 第四节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第五节 干粉灭火系统 第六节 蒸汽灭火系统 第七节 灭火器设置 第八节 火灾报警系统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十节 装卸油码头消防 第十一节 建筑物内消防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配电 第二节 防雷
第三节 静电接地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