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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二、溺死过程(约6分钟左右)1.前驱期2.呼吸困难期3.失神期4.呼吸暂停期5.终末呼吸

期6.呼吸停止期

三、水中新鲜尸体溺死的征象

(一)尸表改变1.尸体温度较低2.尸斑浅淡3.口鼻部蕈样泡沫,特征:(1)细小而均匀,一般为白色(2)富有粘液,极稳定不易破灭;水中不易消失(3)如果支气管粘膜出血或肺泡破裂,泡沫可形成浅红色,对确认是否生前溺死有意义。4.眼结膜点状出血5.皮肤呈鹅皮样改变6.手及指甲中异物7.皮肤膨胀、皱缩、脱落,洗衣工手

(二)内部器官征象1.肺部检查所见 (1)上呼吸道 (2)水性肺气肿:是生前溺死的征象(3)Paltaufs斑:在溺死者两肺表面,尤其在两肺下叶和叶间胸膜下可见圆形或不规则、大小不一的、散在性淡红色出血斑,边缘不明显,称为溺死斑,即Paltaufs斑。 (4)肺组织学检查:尤其是肺内异物3.胃和十二指肠内溺液:系生前入水的证据4.颞骨锥体内出血,尤其颞骨岩部:亦可见于其它窒息5.呼吸辅助肌群出血6.内部脏器组织中的浮游生物:硅藻在肺以外其它脏器的出现,更能认定生前溺死7.脾贫血

四、水中尸体损伤的鉴定

(一)生前损伤:有明显的生活反应 (二)濒死伤:生活反应不明显(三)死后伤:无生活反应(四)溺死尸体生活反应不明显的原因分析:1.死后伤;2.濒死伤;3.尸体腐败导致损伤部位破坏。 部位 手 口腔、鼻孔 呼吸道 溺死 可能抓有异物 口鼻部泡沫或蕈性泡沫 各级支气管内有溺液、泡沫、异物 抛尸入水 无 无 仅上呼吸道有少量液体 肺 心 胃肠 内脏器官 硅藻检查

水性肺气肿、溺死斑等 左心血液比右心稀薄 溺液、水草、泥沙 淤血,脾贫血 肺、内脏、骨髓可检出 无 无 胃内可有少量溺液 不一定 有时仅肺中有 第十章 中 毒

第一节 常见毒物中毒 一、一氧化碳中毒

中毒症状:缺氧,中枢神经系统、心肌最敏感,损害严重

■ 闪电型:短时间、高浓度吸入,昏倒、意识丧失,反射消失,呼吸中枢麻痹导致死亡; ■ 急性型:头痛、眩晕、恶心、呕吐、四肢无力、共济失调,后意识丧失,反射消失,呼

衰,死亡;

■ 慢性型:心悸、心动过速、倦怠、头痛、红细胞升高。

尸体征象■ 尸斑樱桃红色■ 脏器、肌肉樱桃红色■ 血液樱桃红色

二、醇类中毒

醇类具有麻醉作用,其作用随碳原子数目的增加而增强;法医学实践中甲醇和乙醇多见;酒精的比重0.813~0.816 (一)中毒症状

1.急性中毒症状(豪言壮语→胡言乱语→低头不语)(1)兴奋期:表现为皮层下兴奋,哭、闹、笑、手舞足蹈、冲动、攻击性等(酒后吐真言)(2)共济失调期:皮层下中枢及小脑受到抑制,步态不稳,易摔跌,动作不协调、语无伦次、舌头发硬。(3)昏睡期:脑干受到抑制,呼吸循环受抑制,最终死于呼吸衰竭。

三、氰化物中毒

中毒机理:1、可经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粘膜吸收;2、在肝脏代谢为硫氰酸盐,经肾排出;3、氰离子可抑制体内40多种酶,其中以细色素氧化酶最为敏感;4直接刺激颈动脉体和延脑;4、强碱弱酸盐,腐蚀胃粘膜。

四、安眠镇静类药物中毒

中毒原因:1、中毒量和治疗量相差甚远2、多见于自杀3、滥用,合并用药4、麻醉抢劫 麻醉抢劫药

第十一章 猝 死

猝死的死因分析及法医学鉴定

一、猝死的概念

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而意外的自然死亡。

二、猝死的特点

(一)意外性:思维上的意外性,貌似健康的人突然死亡。猝死的意外性比突然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

(二)突然性:从发病开始到死亡的时间,WHO规定以24小时为限。有的在几十秒钟内死亡,称为即时死。

(三)自然性:猝死的基本属性是自然死亡或病死,判定猝死,必须首先排除暴力死因,并查明致命性疾病和器官机能障碍。

三、猝死的内外条件因素

(一)性别:男性显著多于女性(约2倍)

原因可能是: 1.与体内性激素有关;2.男性嗜烟酒、暴饮暴食及性情急躁着多;3.体力劳动重、户外活动多、社会交往广等。

(二)年龄:两个高峰:出生~6个月、30~50岁之间

(三)季节:猝死可发生在任何季节,在北方以寒冷的冬季、在南方以炎热的夏季猝死者为多。说明防暑降温与保暖防寒在预防猝死发生上均有重要意义。

(四)场所:猝死可发生任何场所。少数死于医院的 急诊室或病房;大多数为医院外死亡包括在工作中猝死、出差或旅游住在旅馆中猝死、路上行走中猝死以及家中猝死等。

四、猝死的法医学鉴定

猝死为自然病死。但有些被怀疑为暴力死(包括中毒);也有他杀后伪报猝死;还有些发生在与人争吵、殴斗以及不明情况下(有无传染病、流行病、工伤、职业病或医疗纠纷等),为查明死因、澄清死亡性质均应进行法医学鉴定。

(一)步骤:1.认真仔细的案情调查;2.全面重点的现场勘查;3.完整系统的尸体解剖; 4.必要可靠的辅助检查;5.综合分析,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二)意义:1.法律方面:查明死因,解除怀疑,澄清是非揭露犯罪(疾病+谋杀→死因竞争,发现罪犯);2.医学方面:丰富发展医学科学。通过猝死尸体解剖,研究猝死病因、病变、机制→提高临床抢救、治疗和预防水平。说明医疗纠纷与猝死的关系;3.死因统计:猝死的死因统计是全社会死因统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猝死发生在医院外,法医学尸检补充之。全社会死因统计对一个国家和地区医疗健康水平的观察、医学科研和防治措施的制定均有重要价值。

五、死因分析及鉴定结论

1.死因明确:器官的器质性病变显著足以说明死因,并排除致命性的外伤、机械性窒息、中毒等。

2.自然性疾病同时体内有药(毒)物:如检出致死量的毒物或药物,判定为中毒死。如药物量少,应注意是否与治疗、嗜好或职业接触有关;注意疾病是否严重并足以致死。

3.器质性病变较轻或不明显:器质性病变较轻,结合症状确定死因:冠状动脉粥样化呈2~3级狭窄,生前无明显症状,只能推断死因;生前如有心绞痛发作史,可判定冠心病死;病变轻微不足以确定死因:采取排除法,必须排除暴力性死亡。

4.自然性疾病与损伤并存:死因分析鉴定比较困难,常常引起争议。 (1)单纯因损伤致死:尸检发现致命伤。(2)单纯因疾病致死:损伤轻微,尸检发现致 死性病变。(3)损伤是主要死因,疾病是辅助因素:损伤属于条件致命伤,疾病不会迅速致死,受伤后发生死亡。如脾肿大,腹部受打击后破裂致死。(4)疾病是主要死因,损伤是辅助因素:疾病较重,可潜在致死,损伤较轻微。如脑血管畸形,头部受轻微打击。

第十二章 临床法医学

耳聋分级标准

分级数(dB) <26 程度 正常 语言能懂度 无困难 27~40 轻度 弱声语言困难 41~55 中度 普通语言困难 56~70 中重度 大声语言困难 71~90 >90

重度 极度 喊叫大声可懂 大声不能听懂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