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 - 图文 下载本文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缩写,是法学和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一、产权的内涵、功能和基本形态 产权的基本功能: 1.激励功能 2.约束功能 3.外部性内部化功能 4.资源配置功能

二、共有财产资源的内涵和产权特点 三、海域资源产权制度的设计要点 四、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中的产权制度现状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支配权能。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所有实质性规定都是建立在海域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

从海域本身的地位来看,其不仅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国防上也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故绝大多数沿海国家在立法上都将海域所有权明确规定为由国家享有。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 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团体,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海域使用权人。

2.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我国内水海域、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所构成的特定海域。 3. 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表现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转让权;(5)抵押权;(6)取回权和补偿权。

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费用的义务;(2)按照海域功能区划和约定使用海域的义务;(3)容忍义务;(4)及时通知义务;(5)其他义务。

二、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权利,其体系化的形成需要将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分类:

1. 有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偿使用的海域使用权 2. 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和继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权

3. 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权、养殖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海洋油气勘探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权等

4. 内水海域使用权和领海海域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和审批

海域使用管理采用中央统一管理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中央统一管理的必要性:海域的根本属性决定;是有效协调各类用海矛盾和纠纷的必要;是由于海域的涉外性,保障国防安全;也是对国内外成功经验的有益借鉴。

国家对海域使用权实施统一管理表现在:受理使用申请并审核;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制度;海域使用权登记和统计制度;海域使用公告制度;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海域使用争议的协调;违法用海的处罚权等方面。

一、海域申请的方式 1. 海域使用申请书

2.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对这项材料可以因海域使用项目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3. 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审批程序 三、海域使用受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以下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并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4)油气及其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上述规定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报国务院审理的项目用海,经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跨管理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针对同一项目用海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应当按项目整体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四、用海预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五、审批权限

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按照用海面积和用海性质两方面加以限定。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1)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2)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六、审查内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接)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和审批

六、审查内容

1. 受理机关收到用海申请材料后,应当负责初始海籍调查,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申请用海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 (3)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2. 审查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审查机关或审核机关: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申请用海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3)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争议。 3. 审核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4)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5)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6)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7)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8)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受理机关、审查机关和审核机关均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进行审查。

第三节 招标与拍卖的方式

招标的方式,就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海域使用权授予公开竞争中的优胜者,以寻求最佳的使用效益。拍卖的方式,就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海域使用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一、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可行性

海域属于国有稀缺资源,为了提高对海域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可以根据海域使用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通过市场机制,有选择地在部分海域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种方式较之行政许可制更具优势。首先,招标或拍卖方式可以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使用规划,设定招标和拍卖参与人的条件,保证海域使用者具有相应的使用海域的能力,保证海域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得以有效实施。其次,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使海域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成为可能。在没有建立起海域价值评估制度的情况下,行政许可制确立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过低,不能反映海域的经济价值,不能有效实现海域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由于海域使用金明显低于海域使用权的经济价值,也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招标、拍卖方式则能使海域使用权落到出价最高且适格的用海者手中,保证海域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同时,招标、拍卖方式也赋予了用海者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机会,更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因此,可以说以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应是今后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发展方向。

二、公开招标、拍卖的特点

(一)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式的借鉴 (二)海域使用权招标与《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的不同

海域使用权招标与《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的相同点: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两者的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2)目的不同;(3)方式不同。 三、海域使用权招标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四节 海域使用管理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

一、与海上养殖行政许可的关系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养殖证具有行业准入的证明作用;二者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从性质上看,海域证是物权法上的权属文书,体现的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养殖证是行政法上的自治证书,体现的是行业管理的要求。

第二,从内容上看,海域证确认的是渔业经营者对特定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权,它表征的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而养殖证所确认的是渔业经营者进行渔业资源开发的资格和能力,它表征的是一种公法或社会法上的资格。

第三,从功能上看,海域证体现的是通过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以实现合理利用国家所有的海域资源的功能;养殖证体现的是通过生产布局、养殖品种、产品质量等养殖行为规范的限制,以实现行业准入制度的功能。

第四,从收费内容上看,海域证持有人缴付的是海域使用金,它反映的是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养殖证持有人缴付的是渔业资源保护增值费,它反映的是国家和社会主体之间的税费征收关系。

第五,从救济方式上看,如果渔业经营者依据养殖证所享有的利益被发证机关非法侵害,他只能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主张行政救济;如果渔业经营者依据海域证所享有的权利被发证机关非法侵害,他能够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申请民事救济。

二、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关系

土地管理部门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海域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海域和陆地的界线划分。

国务院颁发【1996】32号文《关于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50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标定的海岸线为标准。

《土地法》中的滩涂概念是广义的,不仅指海滩,也包括河滩、湖滩,因而不能作为海陆的划分依据。况且,《土地法》第4条也明确指出:―对使用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管理,依照《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是由土地部门直接办理。‖

三、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

首先,应当明确海域使用管理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以及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而不存在重叠和交叉问题。其次是商港、渔港海域使用范围的核定问题。

四、与水利部门的关系

主要涉及入海河流河口处海陆的分界问题。

针对河口海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调研报告 》指出:―对河口海域的问题,从地理范围来看确实有交叉重叠。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冲突和职能的对立。

在法律关系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水行业行政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海域国有资源权属管理和资产收益(海域使用金)征收,两者职能各有分工,不能互相取代,互相排斥。

水行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相关工作,在今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条例和行政规章中进一步加以明确,进行必要的衔接,从而在管理的地理范围有交叉重叠的河口海域,形成各自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监督管理的机制。‖

国家海洋局发出《关于落实全国人大环资委对河口海域管理建议的函》(国海管字[2005]547号),向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在珠江口、钱塘江口和长江口各划定一个特殊海域-河口海域。河口海域就是海域管理和防洪管理在地理范围上的交叉重叠区域。对河口海域,海洋部门和水利部门应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共同监督管理。

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共同监督管理的用海项目,建立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要做到科学而有效的衔接。两个部门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如何进行科学而有效的衔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

第五节 海域使用管理中案例

1. 依法保护澳门炜雄地产贸易公司合法权益

2. 依法调处和解决巫头、江龙两村群众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3. 辽宁省葫芦岛市海洋管理办公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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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第一节 海洋功能区划的意义

一、编制海洋功能的必要性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部分海域开采过度,资源浪费严重; 二是用海矛盾的纠纷屡有发生,有的酿成械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擅自用海、填海、采砂、养殖等行为,破坏了海洋资源和海洋开发秩序; 四是无遏制地向大海排污,使近岸海域环境恶化,赤潮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