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法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不设置标底。
3、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共设置5 人,其中在开标前从省级专家评委库(或市级分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3 人。 4、本工程采用下列第②方法进行定标: ①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候选人依序选定中标人;
③招标人开标后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排序人。 5、本招标工程的定标原则按下列①条执行:
①采用综合定量评价法(百分制定量计分法),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依次类推。
②采用综合定性评价法(技术、商务二阶段评标法),合理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标人排序人,依次类推。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将向招标人推荐 3 家中标排序人。 (十八)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有针对地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八、授予合同
(十九)中标
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将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分管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押证上岗。项目经理一般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经省建设厅建筑业处批准后可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4、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5、中标人总包和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二十)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额的10%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我单位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地点: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招标人的帐户。
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它投标人中标;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第三节 合同主要内容
施工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装饰工程合同采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 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投标人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内容一并投报,若有不完善之处,招标人在审议投标书时可提出质疑,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招标人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按国家定额工期为日历天。甲方要求施工工期日历天,合同工期执行下列第 条。 1、 国家定额工期 2、 甲方要求工期 3、 乙方投标书自报的工期 (三)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是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下列第 条。 (1)乙方在投标书附录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2)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合同价格的1‰。限额为20万元。 (3) 。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四) 工期提前
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按下列条实施奖励。 (1)乙方在投标书附录中自报的赶工措施费和提前竣工奖。 (2)按 支付赶工措施费。 (3)按 支付提前竣工奖。 (4)工期提前不实施奖励。
2、实施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按奖励。
二、 质 量
(五) 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最低应达到和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