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李海健等9人诉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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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活动中违约减少旅游景点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海健、陈乐风、王燕珍、曾燕萍、陈翠静、肖洁英、凌华、李永祥、李杏桃。
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地址:广州市人民南路56号。
1993年1月,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8个:南岳大庙、磨镜台、福严寺、忠烈祠、藏经殿、南天门、祝融峰、回雁峰。同月,原告9人利用春节休假时间,各自交付旅游服务费460元,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南岳衡山赏雪四日旅游团,与同月23日乘火车从广州出发赴衡山,于4日凌晨4时许到达衡山银苑宾馆。到达后,被告的导游李某(无导游证书)将原告中除李杏桃以外的男女8人混合安排在该宾馆同一房间休息。在24日、25日的游览活动中,因天下大雪,被告只安排原告9人游览了南岳大庙、福严寺和忠烈祠3个景点,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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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中)》.2000年9月第1版.法制出版社,1211页, 37
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原告9人。旅游团游览活动结束后,被告的导游未随团同行返穗,由原告9人自行返回。原告9人返穗后,认为被告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曾两次到被告处要求赔偿和赔礼道歉。被告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原告9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告9人以上述理由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5个景点,否则,应退回全程旅游费;被告应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200元;赔偿重游5个景点的误工费共800元。
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辨称:由于当时下大雪结冰影响交通,致使原告等不能按原定景点进行游览,我们已向原告赔礼道歉。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9人每人200元人民币,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
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没有按旅游合同的要求安排原告游览,且未派经过考核的人员担任导游,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被告在诉讼前和庭审中已向原告表示赔礼道歉,请求予以谅解,原告也应本着互谅态度解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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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5日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人每人人民币3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焦点:
1、本案中被告辩称:由于天下大雪的原因,所以八个景点只游览了三个,这种辩解正确吗?此时的天气恶劣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
2、被告在旅游中具有哪些服务瑕疵,是否有欺诈行为,应该赔偿原告哪些损失?
案例十三:拼团旅游的相关投诉
基本案情:
投诉一:参加一日游被“卖”3次
参加一日游竟被旅行社“卖”了3次。谈起长假出游期间被几家旅游团“卖”来“卖”去的遭遇,梁先生不胜感慨。10月4日,梁先生与几位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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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相约到石家庄市周边的封龙山旅游。早上7时30分是旅行社承诺的发车时间,但此时车上的游客只坐了不到三成,一位自称是姓叶的导游安慰乘客再等几个散客就出发。8点10分,车子不情愿地徐徐启动后,开始在发车点周围的大街小巷拉客。9点钟,车子还没出市区,叶导游就把这几位乘客“卸”到另一辆车上。当梁先生等人拒绝换车时,叶导游连称两辆车是同一个旅行社的,梁先生等人便信以为真。
临近中午时分,换乘的车子终于开到了封龙山,稍事休息后,车上导游要求游客们每人缴纳20元午餐费安排午餐。“不是说旅行社安排免费午餐吗,为什么还要收钱?”一听这话,游客中一片哗然。“叶导游只给了我500元,没包括饭钱。”导游振振有词。梁先生等游客拿出和旅行社签的合同本想据理力争,却被男青年的一番话惊得目瞪口呆。“你们怎么是和远达旅行社签的合同啊?叶导游是寰宇旅行社的??”原来,梁先生等人早在没出发时,就不知不觉地被人“卖”了一次。
投诉二:未告知游客擅自拼团
“黄金周旅行本来应该是轻松而又愉快的,可我们这次出游却被弄得身心疲惫。”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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