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位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或按照此工程造价和实施银行的贷款利息进行计算,承担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79
任。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协商解决。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为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接收工程证书后并工程款付至
80
95%。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计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格。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七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七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对最终结算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算申请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8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1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总工程造价的5%;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