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配网技术导则 下载本文

的规定,系统110kV以下电压等级母线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如下:

35kV: -3%~ +7% 10(20)kV: 0 ~ +7%

b)供电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4.8.3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及单个用户引起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GB/T 15543-1995的规定。 4.8.4 电压波动与闪变

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及单个波动负荷用户引起连接点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应符合GB 12326的规定。 4.8.5 谐波限制

a)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及谐波源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应符合GB/T 14549-93

的规定。

b) 对集中型大谐波源,应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其采取控制措施。 c) 在电网扩建和改造设计时,应对电容器组进行谐波设计和校验,合理配置串联电

抗器的容量,以防止产生谐波谐振或严重放大。

4.9 电厂接入系统

接入城市配电网的电厂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遵循分层、分区和分散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单机容量在1MW以上、总装机容量在8MW以下、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可再生和

清洁电源,可直接接入中、低压配电网;单机容量在5MW及以上、100MW以下的机组,可直接接入高压配电网;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机组,宜接入上一级电网。

b) 适当选择电厂上网点,应避免电厂接入点过多、上网线路潮流大量迂回和形成多

角环网的现象。

c) 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不宜超过两级,当电厂以两级电压接入系统时,应避免

形成电磁环网。

d) 对单机容量在50MW以上、上网线路较短的电厂,宜采用发电机—变压器—线路

单元接线。

4.10 电磁辐射、噪声、通信干扰等环境要求 4.10.1 电磁辐射

a) 变电站、输电线的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 8702的规定。 b) 电磁场执行如下标准:高频电磁场(0.1-500MHz)场强限值<5V/m,工频电磁

场(50Hz)场强限值<4V/m,工频磁场感应强度<0.1mT。(以HJ/T 24-1998为参考)

c) 变电站宜优先选用电磁辐射水平低的电气设备,如有必要可采用屏蔽措施,降低

电磁辐射的影响。

4.10.2 噪声控制

a) 变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GB 3096的规定和要求,其取值不应高于表

4.10.2规定的数值。

表4.10.2 各类区域噪声标准值 单位 Leq[dB(A)]

类别 0 Ⅰ Ⅱ Ⅲ Ⅳ 昼间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 45 50 55 55 注: 1、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政府划定。 2、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3、Ⅰ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4、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5、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6、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b) 变电站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c) 变电站运行时产生振动的电气设备、大型通风设备等,宜考虑设置减振技术措施。

变电站可利用站内设施如建筑物、绿化物等减弱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也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

4.10.3 通信干扰

网络规划应尽量减少对通信设施的危害和干扰,对通信干扰应符合能源电[1993]228号文《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要求。

4.11 配电网建设标准

4.11.1 城市配电网建设的标准应按已划定的城市级别确定,并根据城市发展的水平适时调整。

4.11.2 城市电力线路应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结合地形、地貌、城市建筑及市政设施等综合布局,合理规划架空线路通道和地下电缆通道。

4.11.3 城市新建配电线路电缆化率,一、二、三级城市中心城区应分别达到100%、60%和30%;非中心城区,高压配电网,一、二级城市应分别不低于30%和10%,中压配电网,一、二级城市应分别不低于50%和10%,三级城市可参照执行。

4.11.4 架空线路宜采用窄基杆塔或紧凑型结构,充分提高线路走廊利用率,并优先采用大截面导线,提高线路的输送容量。

4.11.5 城市变电站的建设应注重环保、节约用地,合理选用小型化、紧凑型、标准化、免维护的设备。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型式应执行 GB 50293的规定,城市中心城区应建设户内站,并宜采用免维护的组合或集成电气设备。

4.11.6 城市新建户内站百分率,一、二、三级城市中心城区应分别达到100%、50%和30%;非中心城区,一、二级城市应分别不低于50%和20%,三级城市可参照执行。

4.11.7 新建配电站宜优先选用室内站,条件受限时可选用柱上变压器或预装箱式变电站;在环境条件允许时,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5 高压配电网 5.1 供电电源

城市供电电源由与配电网有电气连接的高一级电压变电站和接入配电网的电厂构成。电源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电源建设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与电力需求相适应,建设坚强高效的供电电源,

积极开发新能源发电、大力开发生态型水力发电、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和优化煤电,优化电源结构,节能降耗,提高能源效率,确保城市安全稳定供电。 b) 电源布点与网络结构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确保电力输送安全、可靠、经济、

稳定。在负荷密集的城市中心区,220kV或500kV电源应尽量深入负荷中心。

5.2 电网结构

5.2.1 配电网应实行分区供电,各供电区正常方式下相对独立,检修和事故情况下应具备一定的相互支援能力。

5.2.2 应满足变电站“双电源”供电的要求。“双电源”有以下两种形式:

a) 电源来自同一分区的两个相对独立的电源点;架空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相互独立,

但在变电站进出线段允许同杆(塔)架设或共用电缆通道。

b) 电源来自同一座变电站的两段不同母线;线路可同杆(塔)架设或共用电缆通道。 5.2.3 高压配电网的结构应根据各地城市配电网的具体特点与负荷密度确定,各类供电区110kV电网推荐采用下述接线:

A类供电区:“三T”、双链或不完全双链接线。 B类供电区:“三T”、双链、不完全双链或双辐射接线。 C类供电区:“双T”、双辐射、不完全双环网或单环网接线。

5.2.4 35kV电网宜采用“双T”或双辐射接线。

110、35kV电网网架结构接线见附图A和附图B。 5.3 高压架空线路 5.3.1 架空线路路径

5.3.1.1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

径力求短捷、顺直,减少同公路、铁路、河流、河渠的交叉跨越,尽量避免跨越建筑物。

b) 应综合考虑电网的近、远期发展,减少与其它架空线路的交叉跨越。 c) 规划新建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点风景旅游区。 d) 宜避开易燃、易爆和严重污染的地区。

e) 应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和航空管制范围的要求,对邻近通

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有关规定。 f) 应满足防洪的要求。

5.3.1.2 35~110kV架空线路与其它设施有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及GB 50061、DL/T 5092-1999的要求。距易燃、易爆地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6722的规定。 5.3.2 导线和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