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事业概论》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考试 下载本文

6.社会档案服务机构 (1)档案寄存中心

其档案文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档案资料目录中心

我国目前设有“明清档案资料目录中心”、“民国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目录中心”等三个国家级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分别设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中央档案馆。

(3)档案事务所(咨询公司) 二、档案人员职业素养 (一)档案职业资格和专业资格 1.档案职业资格即档案执业资格 2.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即档案专业技术职称,也称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称制度。

(二)档案人员素质

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三)档案人员职业道德 1.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概念

指档案人员在从事档案职业活动中所应普遍遵-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社会对档案人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基本要求的概括。

2.我国档案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职守、遵守法纪,既是《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又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求真务实、维护史实,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

文明管档、优质服务,是档案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3.档案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自律即自我修养和他律即教育与监督实现。

第三章档案法制建设

第一节档案立法工作

一、档案立法的概念

档案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的活动。

二、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各类档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次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档案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如《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如《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根据《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档案馆工作通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通过的地方档案规章,如《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三、《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于1987年9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了修改。《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对《档案法》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工作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法律调整的范围、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义务与权利等。

2.档案机构的职责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3.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档案的移交、档案的安全保管、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出境管理等。

4.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

5.法律责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十三种。

第二节档案行政执法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

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档案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档案行政执法应遵循五项基本要求:合法、依据充分、合理、效率、接受监督。 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二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协助部门的法律依据。如:《保密法》、《文物保护法》、《统计法》、《会计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三是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三、档案行政许可 (一)档案行政许可的概念

档案行政许可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二)档案行政许可主体与项目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许可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必须遵循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原则、确保公共利益原则、数量最少原则和适用原则。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档案法规的规定,档案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有下列六项内容:

一是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三是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