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工作条件检查:程序指南 下载本文

在检查员根据第4条对船舶实施检查时,若外国船舶不予合作,拒绝检查员登船或妨碍其合法检查,根据港口国的国家规定,应报告给船旗国最近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在能够实施满意的检查以确定船上是否存在明显危害海员安全与健康的状况前,可以扣留该船。

船舶检查员指南

以下船上劳工条件检查指南是建立在第147号公约和各种其它公约的规定及第147号公约附件中所列公约的条款基础上的。这些指南的目的是指导船旗国在国内外的海事管理机关,以及港口国当局和检查员就第147号公约所规定的海员安全、生活安排、就业条件,包括社会保障对挂本国旗和外国旗船舶的检查。

对挂本国旗船舶的监督程序

⒈检查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不事先通知就对挂本国旗的船舶实施登船检查,以核实其是否与国内实施第147号公约规定的法律和条例相一致。

⒉检查员应要求出示并核查国内立法可能要求船上配备的与国内实施第147号公约的法律和条例有关的任何船舶文件、文书、证书及其它文件和记录。

⒊如果检查员出于其检查的目的认为有必要,可以询问船长和海员或任何可以提供有关信息的人员。

⒋检查员依照国家规定,应对船长、海员或任何关心船舶安全的人员提出的有关第147号公约任何规定或与国家立法相违背的做法检查请求或申诉迅速反应。

⒌如果有与适用第147号公约所附公约或条款规定的法律和条例不相一致的情况,或与满足第147号公约关于“实质上等效”规定要求的法律和条例不相一致的情况,检查员应建议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船长发布命令,确保与上述立法一致。

⒍如果船舶安全或海员的安全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检查员应依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船舶在采取措施以符合国家立法之前不许离港。只有在检查员所能采用的所有其它纠正缺陷的方法证明无效后,他应建议扣留该船。

对挂外国旗船舶的监督程序

以下关于挂外国旗船舶的指南所覆盖的各种项目都是通过对有关国际条约的基本要求的归纳而引入的。在其后评论旨在协助船舶检查员就不符合第147号公约所定标准的迹象或所提出的申诉进行检查和调查。

⒈如果收到了来自海员、工会或关心该外国旗船舶的安全,包括其海员的安全和健康

的任何人或组织的申诉,或得到了关于船舶与第147号公约标准不一致的证据,借助于第147号公约第4条,检查员可以,并且,如果其国家同样规定,应该调查是否有与第147号公约不一致的情况。

⒉这里详述的关于附件中所列个别公约或第147号公约其它规定的指南旨在帮助船舶检查员调查上述证据或申诉。

⒊为了确定一艘外国旗船舶是否与第147号公约附件中某公约的规定一致,检查员有必要确定这种一致的适用标准应为“完全”一致还是“实质上等效”一致。以下四种情况适用:

-情况一:船旗国已批准了第147号公约且已批准了列于第147号公约附件中的该公约--

与附件中公约的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在任何有关情况下,与船旗国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完全一致。

-情况二:船旗国已批准了第147号公约但没有批准列于第147号公约附件中的该公约--

依照船旗国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与附件中公约的规定“实质上等效”一致。

-情况三:船旗国没有批准第147号公约且但已批准了列于第147号公约附件中的该公约-

-与附件中公约的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在任何有关情况下,与船旗国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完全一致。

-情况四:船旗国没有批准第147号公约也没有批准列于第147号公约附件中的该公约--

与附件中公约的规定“实质上等效”一致。

⒋在指南中提及对满足列于第147号公约附件中的一个公约的标准的要求之处,有一条脚注提醒检查员注意依照上面详述的四种情况之一来确定一致标准(是“完全”还是“实质上等效”)。

⒌如果港口国有特别适用于挂外国旗船舶的国家立法,且本立法的标准高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47号公约的某一规定或某些规定,检查员应遵守其国家规定。 ⒍作为调查的结果,检查员还可以:

(a) 建议起草一份报告致船旗国政府,并抄送给劳工局局长;

(b) 要求对船上显然危害船舶安全或海员安全或健康的状况予以纠正。

⒎在采取措施纠正任何上述状况之前,检查员或其他海事当局应立即通知船旗国最近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如果可能,确保上述代表在场。

⒏检查员不应因船舶不能满足所要求的标准而对其不合理扣留或延误。只有在这种不满足显然危害船舶的安全或海员的安全或健康时,才应考虑滞留,直到采取纠正措施。

最低年龄

基本要求

第147号公约附件中列出了三个关于海员最低年龄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要求批准了第147号公约的国家有法律或条例规定与这三个公约中任何一个的规定实质上等效的标准(只要这些没有被集体协议或法院对船舶所有人和海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判决所包括)。另一方面,批准了这三个最低年龄公约中任何一个公约的国家有义务使相应标准得以彻底实施。 《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从根本上要求年龄低于14岁的儿童不得受雇或工作于任何从事海上航行的船舶。此条的例外是只使用同一家庭成员的船舶,及经公共管理当局批准并在其监督下在教学船或培训船上所做的工作。船长应备有一份在其船上雇用的所有16岁以下人员的登记册,或在协议条款中列一名单,包括他们的出生日期。 《1936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修正本)》(第58号)的规定类似,但把最低年龄规定为15岁。此外,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规定对不小于14岁的儿童颁发证书,允许他们受雇用,只要经适当的国家机关批准,对儿童的健康和体质状况及该雇用对儿童的预期益处给予了充分考虑。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是适用于任何职业的所有工人的综合文件,要求废除童工,及最小就业年龄的逐渐提高。允许就业的最小年龄应不低于15岁,除非在某些特定的国家条件下这一限制可以降低到14岁。如果就业很可能对年轻人的健康、安全或道德有害,最低年龄不应低于18岁,在公约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可以降低到16岁。

对挂外国旗船舶的监督程序

已批准第58号或第138号公约的国家受这两个文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约束。这些标准高于第7号公约的标准。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可能已确立了一个比第58号或第138号公约的规定还要高的最低年龄。

⒈如果收到了来自海员、工会或关心该船舶的安全,包括其海员的安全和健康的任何人或组织的申诉,或有证据表明船舶:(a)与第7号、第58号或第138号公约的标准不一致,而船旗国已批准了上述公约中的一个或几个;(b)与第7号公约的标准不一致,船旗国没有批准任何上述公约,检查员应核实:

(a) 没有低于14岁或15岁(视其批准公约情况而定)的人在船上工作(只使用同一家庭成员

的船舶除外);

(b) 船舶的协议条款、正式海员名单或证明所有海员身份的类似文件表明没有人低于14岁

或15岁(视其批准公约情况而定);

(c) 对于教学船或培训船,在船上由低于14岁或15岁(视其批准公约情况而定)的人所做的

任何工作都已经公共管理当局批准并受其监督。

⒉检查员还可以:

(a) 建议起草一份报告致船旗国政府,并抄送给国际劳工局局长; (b) 要求对船上显然危害海员安全或健康的状况予以纠正。

⒊在采取措施纠正任何上述状况之前,检查员或其他海事当局应立即通知船旗国最近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如果可能,确保上述代表在场。

⒋检查员不应因不能满足最低年龄标准而对船舶不合理扣留或延误。

体格检查

基本要求

《1946年体格检查(海员)公约》(第73号)的实质性规定可以概括如下:

⒈在200总登记吨或以上除建造原始的木船、渔船和港湾小艇以外的航海商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的一切人员,都应拥有一份由医生签署的证明其体格适合他所从事工作的证书。只与视力有关的证书可以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签发。

⒉只要不妨害为确保下述人员具有良好的健康并且不致威胁船上其他人员的健康所应采取的各项措施,对以下人员可不要求上述体检证书: -引航员(非海员);

-船舶所有人以外的雇主雇用的船上人员,但为无线电报公司服务的无线电报务员和操作

员除外;

-非海员的流动码头工人(装卸工人);及 -通常不在海上工作的港口工作人员。 ⒊该体检证书应特别证明:

(a) 持证人未患有任何会因海上工作而恶化、或使其不适合海上工作、或可能危害船上其

他人员健康的疾病;

(b) 持证人的听力和视力良好;及

(c) 在甲板部工作的人员(是否适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不受色盲影响的某些专业人员除外)的

辩色能力良好。

⒋体检证书自发给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关于辩色力的证书不在此限,它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到六年。

⒌由船旗国依照规定的格式开出的与所要求的体检证书等效的官方证明可以代替上述证书予以接受。

⒍在紧急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允许雇用无有效体检证书的人员参加单次航行。

对挂外国旗船舶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