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向招标人 提出未按规定编制的具体内容,并可提出更正要求。若招标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办理情况投标人不满 意的,投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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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主的合同形成。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 10 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3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4.5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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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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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 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 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
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 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2 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差价应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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