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表3-1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 目 名 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验试验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3.3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2 住房公积金; 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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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表4-1 序号 1 2 3 4 5 内 容 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 工程造价 计算式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1+2+3)×费率 (1+2+3+4)×税率 1+2+3+4+5 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2 其 中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费 机械费 材料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b+c+d A×费率 (A+A1)×利润率 A+A1+A2 A A1 A2 H a b c 一定范围内的 风险费 d 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3 其 中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费 辅材 主材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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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直接工程费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b1+b2+c+d a×费率 a×利润率 A+A1+A2 A A1 A2 H a b1 b2 c d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4 其 中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费 辅材 分项直接工程费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b1+b2+c+d (a+c)×费率 (a+c)×利润率 A+A1+A2 A A1 A2 H a b1 主材 b2 c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d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且招标文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4.1.10 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也不得变相约定由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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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常规的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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