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核对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 2.0.2 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 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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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
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 2.0.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量标准。 2.0.9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10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11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1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3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4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15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6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7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8 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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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0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 2.0.21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6 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
2.0.27 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8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9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30 差价
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的费用。 2.0.3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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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 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则;
2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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