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政策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管理体制与原则
1、管理体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地管理为主 2、应对原则: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三、应对的过程与方法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5、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6、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整合应急资源
(二)监测与预警
1、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2、建立健全监测制度
3、建立健全预警制度(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四、法律责任
1、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至发生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政府对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被偿的
2、有关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上的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情况: 1)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事件或危害扩大的 4)不及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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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保障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职责分工
1、司法行政机关:1)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2)检察院:对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3)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及是依法处理 4)司法院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社会工作者:在组织指导下参与工作 3、其他部门:协助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三)保障制度
1、组织领导制度保障 2、运行保障
3、社区矫正人员权益保障 4、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保障
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接收及宣告 (一)交付接收
1、居住地接收:3日内书面告知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3日后送达回执。2、矫正对象报到:10日内报到,在3日内到提定的司法所接受矫正
(三)宣告 1、入矫宣告 2、解矫宣告
三、社区矫正的实施
(一)小组、方案制订及档案
1、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矫正人员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成员 2、方案: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3、档案:同时留存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1、报告义务: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提交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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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1)以违法为目的,设立后实施犯罪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金融活动
3)利用特定生产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活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3、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3)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3、禁止接触特定人员(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 1)不得接解被害人及其法这代理人、近亲属。 2)不得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不得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不得接触同案犯
4、外出审批
1)离开居住地市、县的:7日以内的,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7日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行行政机关批准 2)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5、变更居住地审批
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到
(四)教育矫正及帮困扶助
1、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不少于8小时 2、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少于8小时 3、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4、定期对其表现进行考核,实施分类管理
5、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四、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及减刑 1、警告: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会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进行就医以外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
正的
5)违法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2、处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禁止令的
3、撤销缓型、假释
1)违反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时报到或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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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监(15日内作出决定)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资格,又不能规定期限内提出新保证人的
5、减刑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后,在一个月内裁定,最多可延长一个月。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1、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2、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3、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4、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5、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6、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7、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8、采取有利于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六、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
2、要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3、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要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5、进一步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内容 1、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
3、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4、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 5、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6、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
第二节 禁毒法规与政策 一、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1、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2、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机制: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4、组织:国家禁毒委员会
二、禁毒宣传教育
1、国家 2、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 3、各相关部门 4、对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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