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1、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2、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4、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五)预防其犯罪的法律责任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3、出版者 4、销售者 5、传播者
6、营业性场所
7、教唆、胁迫、引诱者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 (一)孤儿安置 1、亲属抚养 2、机构养育 3、家庭寄养 4、依法收养
(二)基本权益保障
1、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3、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4、扶持成年后就业
5、加强住房保障和服务
(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1、原则: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和社会
参与
第四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一、主要内容 (一)康复 1、总体方针: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
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
(二)教育 (三)劳动就业
1、就业方式方面: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
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其普及、稳定、合理。
集中使用全日制工作的,应当占总数的25%以上,安排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1.5%。
2、就业促进方面;
3、就业保护和培训方面 (四)文化生活 (五)社会保障
1、残疾人供养和托养
17
1)体系建设方面: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要通
过民办公务、公建民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2)制度保障方面:保障民办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同公办享受同
等权益。
3)政策扶持方面:①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并且鼓励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
②完善土地政策;要落实相关税收和价格政策 ③要加强对其金融支持
④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进行捐赠 ⑤要加强对民办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援助力度
(六)无障碍环境
1、建设和改造要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2、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3、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
4、组织选举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 (七)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1、任务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
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并不断提高水平,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18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1)双方完全自愿: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是双方本人;是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违反公益要件):1)违反一夫一妻制
2)当事人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 4)未到法定婚龄 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 2)未达婚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禁止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4)禁止疾病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机关:法院
程序:不适用调解,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法律后果:①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③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护,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违反私益要件)
1)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请求权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现;
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3)宣告机关和程序: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事实婚姻
1、区别: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首要标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1)在案件办理前,补办结婚手续的认可,效力按实质要件时起算 2)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一)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从属于人身关系) 1、权利和义务
19
1)姓名权(子女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3)婚姻住所决定权 4)日常家事代理权 5)计划生育义务
6)扶养的权利义务:①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销 ③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7)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1、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
2、内容:1)共同财产制:一般、动产及所得、所得、劳动所得
2)分别财产制 3)剩余共同财产制
3、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抚养教育关系 2、相互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 (一)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标准:1)感情确已破裂,应当进行调解 2)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程序:调解:1)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3)协议不成,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 3、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六个月内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