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政策与法规笔记整理 - 图文 下载本文

1、定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2、供养的内容与方式: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 2)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承担具体工作。 3)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救助准备工作

1、应急预案的内容:1)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应急队伍

3)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预警响应措施:1)向社会发布规避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醒做好自救互救

2)开放场所、疏散、转移,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场所的安全保障

4)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准备。 2、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拔、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提供各项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肋工作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过渡性安置。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调拔、分配、管理物资。

六、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转移,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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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留、挪用、私分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财产,未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实、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七、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救助的对象:城市1)低保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

殊困难群众

农村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救助的条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 1)救助的原则: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

2)救助的形式: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3、农村的救助形式: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 2)尚未开展的,对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

4、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城市向户籍所在地,农村是属地化管理原则 2)核查: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

5、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2)筹集: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的其他资金

6、基金的管理: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

基金总额的15%。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

1、对象: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救助

在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适当救助

2、形式: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1、对象: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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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低保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其他规定是的

2、目标:1)对五保户和三无对象的,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2)对低保和特困户的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 高中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二、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1、住房救助的形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

2、申请:可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3、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机制: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第五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就业救助的办法: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

性岗位安置。

二、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1、临时救助的总体要求:1)应救尽救;

2)适度救助;

3)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形成整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2、临时救助的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3、工作机制: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2)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 机制 4)不断完善资金筹集机制

4、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2)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3)加强监督管理 4)加强政策宣传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1、形式:救助站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 2、内容: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3、程序:1)提出救助需求(自愿原则) 2)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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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肋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4)终止救助:救助期满的、提供虚假信息的、自愿放弃救助的、擅自离开的

四、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援助对象的范围:

1、代理: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低保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辩护: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3、公诉:1)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4、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1)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4)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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