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格取消: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申请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5年内)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捐赠款用于章程规定之外的支出(5年内) 5)受到行政处罚(5年内)
三、公益信托的界定 (一)符合设立的项目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设立与终止
1、设立: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3)应当有书面形式
2、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3、终止:一般性规定: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特别规定:1)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由和日期报告管理机构 2)作出清算报告时,应经监察人认可,报机构核准,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取得报酬 2)优先受偿 3)起诉 2、义务: 1)履职义务 2)接受检查义务 3)报告公告义务
4)定向处理信托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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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2、认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四、救灾捐赠管理的规定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 1)自愿 2)自主 3)知情 4)优惠
2、捐赠人的义务 1)不得营利 2)报请备案 3)合法有据 4)保质合规 5)依法履约 3、受赠人的范围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2)认定的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4、受赠人的权利 1)组织救灾捐赠 2)接受救灾捐赠 3)追要捐赠款物 5、受赠人的义务 1)信息公开 2)予以确认 3)出具凭证 4)答复查询
(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2、管理使用规定
1)款进专账,物进表册 2)方案备案,接受监督 3)调拔调剂,民政主责 4)运输仓储,分类执行 5)发放公开,有章可循
6)物尽其用,保证“时”“效”。 7)审计监督,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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