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工作发展
三、社区建设的运行机制 1、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
第四节 社区服务法规与政策 一、社区服务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1、含义:1)以社区为基本单元
2)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
3)对象: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
4)主要内容: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
5)目标: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6)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动机制2、服务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2)坚持党委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 3)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 4)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二、社区公共服务
(一)推进社区就业服务 1、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2、开发、挖拙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
3、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4、就业与失业保险、低保工作联动机制
(二)推进社区救助和社会保障服务 (三)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五)推进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原则:1)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2)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在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相互配合
(六)推进社区安全服务
三、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 (一)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1、大规模培养和使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2、不断拓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3、分类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
4、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服务机制 5、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
(二)社区志愿服务
1、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2、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3、建立社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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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制 1)累计达100小时为一星 2)累计达300小时为二星 3)累计达600小时为三星 4)累计达1000小时为四星 5)累计达1500小时为五星
5、培训社区志愿者(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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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公益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
1、十六届四中全会: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2、十六届五中全会: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3、十七大: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低保为重点,
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4、十八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5、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二)分类
1、公益组织分类:1)公益性社会团体
2)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2、慈善组织分类:1)社会团体 2)基金会
3)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
1)自愿:①捐赠行为的自愿性
②信息公开的自愿性
2)自主:①针对受赠人的选择
②针对捐赠财产的使用
③针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留名纪念
3)知情:①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②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
4)监督:①签订捐赠协议
②签订捐赠协议后,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2、捐赠人的义务
1)捐赠行为,应当合法并符合公序良俗 2)捐赠财产,应当合法并享有处分权 3)捐赠协议,不得随意撤销
3、受赠人的权利
1)财产的给付请求权 2)财产的保护权 3)财产的处置权
4、受赠人的义务
1)妥善管理受赠财物 2)定向使用受赠财产
3)告知公开并接受监督:①对于捐赠人,负有出具收据和接受查询的义务
②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要按时报告,并接受监督 ③对于社会,要公开并接受监督
4)协助捐赠人办理捐赠相关手续:
① 对境外捐赠财物,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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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关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 1)订立协议 2)按章办理 3)竣工通报 4)留名纪念 5)优惠支持
(三)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1、票据
2、使用: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管理 4、成本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捐赠额度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境外向公益性事业的损赠,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资格认定:
(1)八个条件: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①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含)以上的,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最近1年
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
②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
③登记1年以下的具备前述(一)(二)项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
①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
近1年检查合格县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
②申请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3、不属于认定范围的4类社会团体 1)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2)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3)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4)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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