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 — 2014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部分。
1.0.2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要求。
1.0.3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 (含核电站常规岛)建筑、安装、调试等安全生产工作。 1.0.4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除应符合本部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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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五新 five innovations
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2.0.2 个体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护品的总称。
注: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2.0.3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s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0.4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设施、设备及场所。
2.0.5 承重平台 load bearing platform
存放一定重量材料或设备的平台。
2.0.6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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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结合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3.0.2 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具备与承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
3.0.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0.4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办理相关保险。
3.0.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流程、装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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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综 合 管 理
4.1 基 础 管 理
4.1.1 通用规定:
1 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目标。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
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资格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 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6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动态控制。
8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废弃物处置统一管理,按国家或当地的规定集中处理。
9 建设单位应对污水设施统一规划管理,并达标排放。 10 在施工、调试过程中需要设计单位进行核算或设计的结构、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实施。
1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