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图文 下载本文

7.其他原因

[例] “东风”号轮承运英国甲公司的货物,目的地是中国青岛,在运输途中由于船长指挥失当,船舶触礁导致30箱货物受损。船到青岛港后由于船员驾驶失误船又撞到港口防波堤上,又有25箱货物受损。对这些损失,“东风”轮所属乙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不承担责任。航行过失免责。

[例]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达成出口合同:棉花1000包,每包500美元,总计500000美元,CIF纽约,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为货物投保平安险。承运船舶“SONNY”轮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造成两个舱位的棉花全部烧毁。问: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赔付后,若承运人有过失可向其代位追偿;若是偶然失火,承运人免责。

[例] 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 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 [答案]BD。

[例]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XX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BC。

2.管货(过失责任)

承运人管货的义务:“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六个环节,实行过失责任。 [例18] 某国轮船公司所属的“华盛顿”号轮将兴明公司的390箱玻璃从我国台湾基隆运往加拿大温哥华,抵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第五舱玻璃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65140.77美元。承运人以途中发生海难为由主张免责。经加拿大联邦法院审理发现,在玻璃受损的那段期间,海上天气情况并不十分恶劣,船舶本身及船上其他货物基本未受损坏,且另一批堆于第五舱底部的玻璃完好,而本来放置受损玻璃的货舱中尚有不少舱位未加利用。如该舱位装满本可以减少本案玻璃因移动而受到的损失。

[问题] 此批货物的损坏是否为承运人没有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造成?承运人可否免责? [参考结论] 货物损坏是由于被告积载不当和过失所致,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免责。

[法律解析]货物全损是由于被告积载不当,承运人没有将货物按其特性和状态合理积载,未尽到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航行中,在遇到可预知及可抵御的风险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货物致使货物全损。被告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获得《海牙规则》中规定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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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9]甲公司与国外客户以FCA条件达成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轮船公司运送一批出口货物,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承运人工作人员不慎,10件货物从船甲板落入海中灭失;由于承运人雇佣的平仓人员操作不当,货物未被合理积载,导致运输途中货物在舱内相互积压损坏10件;运输途中船员未给货舱及时通风,导致20件货物因受热而变形,在目的港卸货时由于船上人员卸货不当,使15件货物落入海中。问:承运人应赔偿多少件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 )

A.20 [答案]C。

[法律解析]上述所有损失都属于承运人有管货过失。

[例20]承运人在提单背面条款中有一条规定:货物因装卸中的不当操作而受损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不当属故意。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案]无效。

四、《海牙规则》中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海牙规则》在第三条第5、6款中和第四条第6款中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其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约定货物

托运人应及时地把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运至船边,以便装船。

一般托运人不得以其它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的装载,必须处于对该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被视为不适货,即构成不适航。

在提供约定货物的同时,托运人还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的名称及收货人名称填写清楚,并保证所填写的上述内容准确无误。如果用于托运人所提供的货运资料不准确,甚至申报不真实,使承运人遭受损失、损坏和产生费用,则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

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检疫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货物的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否则,由此引起承运人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2.提供适当的包装

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长途运输,并在货物上清楚、适当地加以标志。

如果因包装不牢,以致货物在搬运中受到摩擦损坏或在运输途中受到积载的自然磨损或压损,承运人不予负责。

如果由于标志欠缺、内容不全、模糊、脱落或不符合要求,有错误,造成错交、错卸等,承运人不予负责。

3.支付运费

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的,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概不退还。

(2)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支付。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无权收取运费。但只要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即使有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以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对货物有留置权。

(3)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办法来计算运费。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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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0 C.55 D.35

4.收受货物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货主应及时收受货物,此时收受货物的人,一般为收货人。

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收货物,船长可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负责。

题 目:国际货物运输法(二):班轮运输三大规则的比较

一、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基础 1.《海牙规则》规定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提供适航的船舶:①适船;②适员;③适货(2)管货的义务(3)签发提单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4)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合理绕航,指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财产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如避免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危险)而发生的绕航。

[例] 英国货轮“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河及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格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问:

(1)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

(2)上述货轮若在正常航线上遭遇暴风雨,由于运送的货物是小麦,船长为避免小麦受潮绕道100海里,避开雨区,造成到港迟延3天,是否应当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

[答案] (1)应当。搭载私人物品绕道属不合理绕航。

(2) 不承担。属合理绕航。

2.《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3.《汉堡规则》规定 (1)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 取消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条款。 (2)推定过失责任制。

即货损一经发生即推定承运人存在过失,除非承运人证明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装到卸”: (1)钩至钩; (2)舷至舷

[例19]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本案货物尚未装船,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的货物损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什么叫“钩至钩”责任? [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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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至钩”是《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履行其管货义务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离船时止的整个期间。

[法律解析]

《海牙规则》第1条第5款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本案中如果适用的法律是《海牙规则》,由于货物尚未装船,承运人的责任还未开始,因此,承运人对在码头上的货物损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是《汉堡规则》,则承运人应对在码头上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2.《维斯比规则》:同《海牙规则》 3.《汉堡规则》:“接到交”

(区域限制,仅是指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若收受与交付货物在远离港口的地点进行,则不适用。)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时,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制度。

责任限额是承运人对每一货物数量单位的最高赔偿限额。如,中远和中外运均规定,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

1.《海牙规则》

(1)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100英镑是1924年的价值)

(2)例外:双方另有更高协议;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承运人放弃责任限制并在提单上注明的。

2.《维斯比规则》

(1)采用双重责任限额制。

即将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10000金法郎(相当于430英镑)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其后《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修改为每件666.67SDRs或每公斤2SDRs。

(2)增加了拼装货件数的计算方法。

如是集装箱,以提单中载明的内装件数作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未在提单中注明件数,则以运输工具的件数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

(3)又增加了一个例外:

承运人蓄意造成货损或有重大轻率过失的,承运人不得享受责任限制。

(4)增加了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规定,而这一点在海牙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

(5)上述限制无论索赔人以侵权还是以违约为依据进行索赔都享有。 3.《汉堡规则》

(1)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SDRs或每公斤2.5SDRs,以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比维斯比规则的限额提高了约25%)

(2)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丧失责任限制权利。

[例20] “不赖森”号货轮承运两部冷气压缩机,从美国费城运往德国不莱梅,托运人在装船前声明了该货物的价值。该轮在卸货时发现其中一部压缩机已损坏,该部压缩机价值为34550马克。承运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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