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条件,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的老矿井,必须安装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
第九十七条 有突水危险的采区,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十八条 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应当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处,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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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九十九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其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
第一百条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防水闸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记录,雨季加密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八节 注浆堵水
第一百零一条 井筒预注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井筒(立井、斜井)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者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可以选用地面竖孔预注浆或者定向斜孔预注浆;
(二)在制定注浆方案前,施工井筒检查孔,获取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岩性及简易水文观测、抽(压)水试验、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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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等资料;
(三)注浆起始深度确定在风化带以下较完整的岩层内。注浆终止深度大于井筒要穿过的最下部含水层底板的埋深或者超过井筒深度10~20m;
(四)当含水层富水性弱时,可以在井筒工作面直接注浆; (五)井筒预注浆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注浆封堵突水点时,应当根据突水水量、水压、水质、水温及含水层水位动态变化特征等,综合分析判断突水水源,结合地层岩性、构造特征,分析判断突水通道性质特征,制定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需要疏干(降)与区域水源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时,可以采取帷幕注浆截流措施。帷幕注浆方案编制前,应当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开展帷幕建设条件勘探,查明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以及含水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必要时开展地下水数值模拟研究。帷幕注浆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井下巷道穿过含水层或者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前,应当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井下或者地面竖孔、定向斜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措施,巷道穿过后应当进行壁后围岩注浆处理。巷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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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闭坑前,应当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探测矿井边界防隔水煤(岩)柱破坏状况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取注浆堵水措施隔断废弃矿井与相邻生产矿井的水力联系,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九节 井下排水系统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一定数量的水泵安装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工作管路的能力,应当满足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管路的总能力,应当满足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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