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岩芯工程地质编录和数字测井等,查明上覆岩土层的工程地质类型、覆岩组合及结构特征,采取岩土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试。
第八十七条 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应当按照裂缝角与水体采动等级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岩)柱相结合的原则设计留设。煤层(组)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保护层厚度可以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的公式计算,或者根据实测、类似地质条件下的经验数据结合力学分析、数值模拟、物理模拟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放顶煤开采或者大采高(3m以上)综采的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应当根据本矿区类似地质条件实测资料等多种方法综合确定。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放顶煤开采的保护层厚度,应当根据对上覆岩土层结构和岩性、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以及开采经验等分析确定。
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开采的,应当结合上覆土层、风化带的临界水力坡度,进行抗渗透破坏评价,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第八十八条 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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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二)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适当延长。留设防砂和防塌煤(岩)柱,采用放顶煤开采方法时,先试验后推广;
(三)严禁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强含水层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四)开采煤层组时,采用间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满足安全开采的,修改煤柱设计,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矿井安全;
(五)当地表水体或者松散层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下无隔水层时,开采浅部煤层及在采厚大、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以上、预计导水裂隙带大于水体与开采煤层间距时,采用充填法、条带开采、顶板关键层弱化或者限制开采厚度等控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的开采方法。对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层底部含水层,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层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证安全开采;
(六)开采老空积水区内有陷落柱或者断层等构造发育的下伏煤层,在煤层间距大于预计的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时,还必须查明陷落柱或者断层等构造的导(含)水性,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在隐患消除前不得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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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进行水体下采掘活动时,应当加强水情和水体底界面变形的监测。试采结束后,提出试采总结报告,研究规律,指导类似条件下的水体下采煤。
第九十条 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工程验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经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采。
缩小防隔水煤(岩)柱的,工作面内或者其附近范围内钻孔间距不得大于500m,且至少有2个以上钻孔控制含水层顶、底界面,查明含水层顶、底界面及含水层岩性组合、富水性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进行缩小防隔水煤(岩)柱试采时,必须开展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实测工作。
第六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九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或者水淹区域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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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九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附录六,但不得小于20m。
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部门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十五条 有突水淹井历史或者带压开采并有突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者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多煤层开采矿井,各煤层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统一考虑确定。
第七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九十六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不具备形成独立潜水泵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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