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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技术设计书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邳州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技术设计书

(盖章) 设计负责人: 主要设计人: 核 人: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盖章) 批 人:

2012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审核意见:审 日

批准单位:审批意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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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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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1 1.1 1.2 1.3 1.4 2

任务来源和目标 ..................................................................................................................... 1 调查区范围 ............................................................................................................................. 1 项目工作量 ............................................................................................................................. 1 投入人员、设备及进度计划 .................................................................................................. 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 2 2.1 2.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 ............................................................................................................. 2 已有资料 ................................................................................................................................. 3

3 引用的技术文件 .............................................................................................................................. 3 3.1 3.2 3.3 3.4

地籍调查依据 ......................................................................................................................... 3 数据库建设依据 ..................................................................................................................... 4 测绘作业依据 ......................................................................................................................... 4 检查验收依据 ......................................................................................................................... 5

4 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 5 4.1 4.2 4.3

测绘基准 ................................................................................................................................. 5 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 5 地籍测绘精度指标 ................................................................................................................. 6

5 设计方案 .......................................................................................................................................... 6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宣传、动员 ............................................................................................................................. 6 人员培训及试点 ..................................................................................................................... 6 资料准备 ................................................................................................................................. 7 仪器、工具设备和软件准备 .................................................................................................. 7 作业路线与技术流程 ............................................................................................................. 7 权属调查 ................................................................................................................................. 9 地籍测量 ............................................................................................................................... 23 地籍图上表示的内容与方法 ................................................................................................ 35 地籍数据编辑和建库 ........................................................................................................... 37 宗地图编辑 ........................................................................................................................... 39 面积量算、汇总与统计........................................................................................................ 40 图外整饰注记 ....................................................................................................................... 40

6 质量控制 ........................................................................................................................................ 41 6.1 6.2 6.3 6.4 6.5

质量教育培训 ....................................................................................................................... 41 有效贯彻我院的质量管理体系 ............................................................................................ 42 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对策与延伸服务 .................................................................................... 42 落实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 42 质量监督 ............................................................................................................................... 43

7 提交成果要求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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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基本成果 ............................................................................................................................... 43 数据库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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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1.1 任务来源和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强邳州市土地管理工作,推进邳州市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提升地籍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各类土地,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土发[2006]38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苏政发[2007]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江苏省测绘工程院实施本项工程。为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调查成果的准确、可靠和科学,满足土地管理工作和城乡一体化数据库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调查区特点特编制本技术设计书。 1.2 调查区范围

本次村庄地籍调查范围覆盖整个邳州市运河镇等24个镇,面积约300km2。 1.3 项目工作量

a) 在高等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GNSS控制点,每个行政村不少于3

个,以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 b) 逐户权属调查,总计约25万宗地;

c) 完成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及签字盖章、宗地图的绘制、权属调查档案的整

理;

d) 1:500村庄地籍图的测绘,包括界址点坐标的全野外采集。

e) 1:1000地形图测绘采用航测法测量地形要素、宗地内部建筑物,以及其

他相关地物,高程采用GPS全野外数字采集;

f) 房屋调查。按宗地调查每宗人口数、房屋的位置、层数、建筑结构、房

屋类别、用途、建设日期、数量,填写统一的村庄房屋调查表; g) 村庄整理潜力调查。在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村庄用地调查,以

镇为单位,进行调查区村庄整理潜力分析,包括村庄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每宗宅基地闲置状况调查等。 h) 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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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利用本项目成果建立邳州市村庄地籍数据库及地形图测绘数据库,并与

现有系统成果协调一致。

1.4 投入人员、设备及进度计划

为了高质量按时完成本次村庄地籍调查工作任务,我院拟投入经验丰富的测绘调查队伍和先进的仪器设备,采用全站仪及数字化成图法进行作业。人员设备安排具体如下:

测绘调查人员200人以上,汽车5~8部、GPS6~8套、全站仪20台以上、电脑50台以上、打印机10台以上及绘图仪3台、数码相机若干等。根据合同书工期要求,将整个项目按工序制定工作进度计划如下表:

表1 调查工程进度计划表 工作内容 工期 2012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首级控制测量 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 数据库建设 资料整理提交验收 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2.1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

地理位置:邳州市位于江苏省北部,地处苏鲁二省交界处,东西距离约52公里,南北距离约61公里,居江苏省“三大都市圈”之一的徐州市都市圈东北,邳州市东与新沂市相邻,西于铜山区、贾汪区毗邻,南与睢宁县和宿迁市宿豫区接壤,北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苍山县、郯城县相接。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17°35′~118°11′、北纬34°07′~34°41′之间。

地形地貌与居民地特征:调查区内绝大部分为平原,地面海拔高程在24-33米之间。局部地势起伏不平,丘陵地带有大小山头74座,北有车辐山、禹王山、抓头山、艾山等,南有炬山、花山等。炬山主峰海拔204米。项目区内居民地多为集团式居民地,集镇区为街区式和集团式相结合的建筑,居民地密集。

交通:境内现有霍连高速公路、陇海铁路贯通全市东西,G310国道、S250、S251、S323省级公路连接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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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邳州市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受海洋影响程度有差异,受东南季风影响较大。东部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西部为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年日照时数为2350小时,年均气温13.9℃,年均无霜期209天,年均降水量927毫米。 2.2 已有资料 2.2.1 土地管理资料

a)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从2008年到2009年完成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主要

成果为1:5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数据库,经历年变更成果可作为本次村庄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 b) 2009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c) 2010年乡镇地籍调查成果。

d)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常发证资料可作为本次村庄地籍调查的权属来源依据。

2.2.2 基础控制资料

a) 2006年12月江苏省测绘局建设的JSCORS系统及徐州市在建设的CORS点,

本调查区周边有贾汪、睢宁、邳州、新沂4个点,该系统定位速度快,定位精度高,完全满足控制测量的技术要求。 b) 江苏省C级GPS网及江苏省似大地水准面成果。

c) 在2007年江苏省C级GPS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邳州全市范围D级GPS控制

点79个,E级GPS控制点38个,每个镇均匀布设3个GPS点,以作为村庄地

籍测绘起算点成果。

2.2.3 摄影测量资料 (1) 数字摄影成果 (2) DOM、DLG成果 3 引用的技术文件 3.1 地籍调查依据

a) 2004年8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 1998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c) 国务院第518号令——2008年2月发布的《土地调查条例》; d) 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土地登记办法》;

e) 国土资源部2001年《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f) 国土资源部2007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g) 国土资源部2007年(TD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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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国土资源部2008年146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i)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22日发布的(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

程》;

j)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k)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年《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l)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8月《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m)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 n) 1997年《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

o) 2007年10月《徐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p)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

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q)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r)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近期文件 ;

s) 经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3.2 数据库建设依据

a)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b) 国土资源部2007发布的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 国土资源部2007发布的 TD/T1016-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d)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e) 徐州市城乡一体化数据标准。 3.3 测绘作业依据

a) GB/T 14912-2005《1∶500 1∶1 000 1∶2 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b) GB/T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c) GB/T 7931-2008《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

规范》;

d) GB/T 7930-2008《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

规范》;

e) GB/T 1398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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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CH/T1004-2005《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g) CJJ/T 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3.4 检查验收依据

a) 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b) 全国土地调查办2007年制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c) 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检查与验收》;

本项目技术设计书是上述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具体执行要求,若技术设计书中的规定与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以项目技术设计书规定为准。 4 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4.1 测绘基准

a) 平面坐标系统:

徐州市东部坐标系,80椭球,高斯正形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央子午线经度为118°。

b)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 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a) 村庄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为1:500。 b) 地籍图分幅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

c) 图幅编号: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坐标,1:500地籍图以公里为单位,

取小数点前2位和小数点后2位,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加短线连接,如24.25-25.50。

d) 图名选取:图名应选用所在图幅内主要居民地自然名称,全调查区不得

重名或同名。若图内无名可取时,应以相邻图幅的东、南、西、北四个方位命名,方位加括号,如张家村(东)。若加方位命名仍无法取图名时可不取图名,只注图号。

e) 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

差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地区分类 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 1) 高程精度

点位中误差 ≤0.5 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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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区、铺装地面和平地的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用GPS全野外数字采集的方法进行测量。

4.3 地籍测绘精度指标

4.3.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见表3

表3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见表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类别 点点位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二 ±5 ±7.5 ±10 ±15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10 ±15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 适用范围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中误差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4.3.2 粗差、错误

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2倍中误差作为允许最大误差,大于2倍小于3倍中误差为粗差,大于3倍中误差为错误。 5 设计方案 5.1 宣传、动员

村庄地籍调查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由政府全面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召开动员大会,在主要路口、各级政府等外墙张贴村庄地籍调查工作通告,积极宣传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到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家喻户晓,积极争取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本调查区指界通知采用公告、广播以及村委会现场通知的方式,其中公告需拍照存档。 5.2 人员培训及试点

为统一调查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开工前由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监理单位、实施单位项目部组织各镇作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实施单位项目部和各镇作业负责人组织调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试点工作。培训和试点以该项目设计书为主,通过试点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通过培训和试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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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5.3 资料准备

a) 收集政府和上级部门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等政策性文

件,行政区代码,与城镇土地调查相关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b) 收集整理已有的国土局管理资料,包括划拨、出让、转让以及土地登记

发证等有关资料;

c) 收集整理测绘有关资料,包括已有地形图、地籍图、宗地图等。 5.4 仪器、工具设备和软件准备 a) 仪器、工具设备准备:

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手持测距仪、计算机、外设和软件系统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测绘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相关单位检定,并提供检定证书。

b) 软件设备配置:

(a) 网络操作系统:Windows 2003 Sever、Windows XP/ Windows2000; (b) 数据采集平台:AutoCad,南方Cass7.0以上; (c)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ArcGIS 9.2;

(d) 数据库平台:弘图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5.5 作业路线与技术流程

5.5.1 项目实施的作业路径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完成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主要成果为历年变更的1:5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数据库,可作为本次村庄地籍调查的范围依据,内业提供的DLG作为本次调查的工作底图,。实施过程中首先进行权属调查,收集宗地权源材料,现场设置界址标志,勘丈界址边长,填写地籍调查表;然后进行地籍、地形测量,包括首级控制测量,界址点全野外采集,地籍图数据编辑、高程点测量;地籍数据录入数据库,建立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5.5.2 1:500村庄地籍调查项目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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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计、工作计划 GPS控制测量 图根控制测量 权属调查:收集权源资料、确定界址、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丈量界址边长、填写调查表、双方签字,整理资料 全野外采集测量界址点,采用航测法采集其它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GPS测量高程点并将数据入库 填写调查表并录入系统 权属调查资料、全野外测量数据及航测法采集数据编辑,拓扑检查,形成各种图形及图层数据入库 检查:对控制成果、权属调查资料、数据采集成果、村(街)坊成果进行检查,对界址边长进行坐标反算边长与勘丈边长的校对,各种图件检查 按要求编辑宗地图、村(街)坊图、地籍分幅图, 并进行面积量算、输出成果、成图 作业单位检查 监理单位成果质量检查 提供检查验收、资料提交

图1 村庄地籍调查项目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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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权属调查

5.6.1 技术流程

准备工作 制定计划、组织培训 街道街坊划分 领取图件、资料等 组织宣传、发动群众 图2

查权属调查流程图

5.6.2 基本原则

本次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反映现状,方便利用,面对现实”,总体的指导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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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权源材料 现场核实、确定界址、调解处理权属纠纷 界址设置、界址边勘长、现场绘制宗地草图 权属 调查 调查资料整理、组织自查互查 监理检查 检查验收 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签字盖章 按街坊绘制宗地接合图、按街道(镇)绘制街坊接合图 权属调查资料入库 村庄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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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历史,包括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历史延用地和其他实际用地的用地情况;

反映现状,是指要按照现状调查和测量,同时详细说明现实情况与权属来源的情况;

方便利用,即要求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完善权属调查的内容,并对有争议的用地,或者缺失的内容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

面对现实是指在各种规程规范要求下,结合农村现实情况,因地制宜,不产生新的矛盾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处理各种情况。

5.6.3 基本要求

权属调查是土地登记中一个重要法律程序,其基本要求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因此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次地籍调查的对象是辖区内城镇调查范围之外的所有独立工矿、村庄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宗地使用的状况及他项权利,确权的依据是经过审查认为有效的权源证件,调查的主要方法是现场调查宗地的土地座落、位置、界线、收取并核实权源材料及证件。调查的结果是取得一份合格的宗地调查资料,为地籍勘丈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依据。

5.6.4 调查深度

a) 独立宗无论大小均为调查单元。

b) 村庄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每户的宅基地调查。 c) 共用宗分为二种情况:

(a) 单位共用空地(如院落)等应按共用宗调查;

(b) 调查区内企、事业单位独立生活区的共用宗分别按各自用途独立设宗进行调查。

5.6.5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按《细则》规定,结合调查区实际情况,在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下统一划分街道、街坊,除国有大的河流、国道、省道外应尽量避免不同行政村划入同一街坊内,原则上原来的城镇地籍街坊线不做调整,要做到无缝拼接。地籍编号以邳州市为单位,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及自然村)、宗地三级编号。

调查区的街坊号以街道统一编号从西北角起始,采用“弓”字形编号方法,为了工作方便也可以西北角行政村包含的几个街坊顺序编号,以“弓”字形方法逐个行政村划分。

宗地号编号从西北角起始,采用“弓”字形编号方法。

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在已有地形图或者影像图上进行调查区街坊划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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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街道一般以镇界线划分,街坊划分时大的国有河流、道路单独划分为一个街坊,街坊线与二次调查的权属界线重合,其他一般行政村村界为界划分为若干街坊。按自然村划分街坊的一般以道路、街巷、河流等为界。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统一以辖区代码(6位)+街道(3位)+街坊(3位)+宗地(4位)四级编号。最后3位用0补位,在数据库系统中使用19位编码,为方便工作,街道、街坊、宗地编号若为0可省略不写。

街坊(村坊)内,已设宗地的土地,调查宗地的地类,记录在调查表中;同时构建地类图斑,权属性质及地类与宗地一致;未进行确权的村庄内部道路、空闲宅基地以及村庄外围的农用地,按地类图斑调查,其中村庄外围农用地以对应地类表示,图上标注地类编码;街坊面积等于街坊内的图斑面积之和。

5.6.6 权属调查

对调查区内没有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登记时应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权源证件需现场审查;对持有无效证件或无证件者,应详尽了解其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变更过程并作详细记录,指导其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联系,补办必要的相关手续。

对调查区内已发放土地证的宗地,即使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通讯地址、界址点(线)、宗地四至与邻宗关系等均未发生变化,也要收取土地证、房产证和户口簿等复印件。

共用(有)宗地必须按共用(有)权属主体分别收集权源材料。 5.6.6.1 常见有效权源证明材料

有效的权源证明材料包括主体材料和权属材料。宗地的主体证明材料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权属证明材料包括:

a) 调查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房屋所

有权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征(拔)用土地的批文及其附图,建房审批表、宅基地批准书等。

b) 地面建筑物产权证件。这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证明,包括房屋所有

权证、建筑执照等。

c) 调查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租赁、抵押,或因机构调整、企

业兼并、联营、合建、房屋买卖等原因,出现土地使用权权属主体变更时由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批文、合同或协议等。

d)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意见,包括司法部门的判决书和土地管理部门关于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调解意见书或其他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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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继承公证书、分家析产公证书或协议书、赠与及受赠公证书或意向书等。 f) 权利人房屋的现门牌号码与权源材料不一致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的

证明。

g) 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房地产权属来源材料的,由其填写全市统一制式的

《个人土地使用权说明书》,经行政村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可视为权源材料予以受理。

h) 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原集体土

地使用证原件);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 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

供申请登记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证明);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i)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或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宅基地证原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建房规划许可证、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等);

(4)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

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j)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调查填表,不予受理宅基地登记申请: (1)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3)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

使用权的;

(4)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无权属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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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6) 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

目规划,未复垦的;

(7) 农村村民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宅基地的;

(8) 在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9)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10)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1) 建筑占地超过70%,且有明显违规超面积建设的; (12)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发证情形。

以上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以上各种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为了工作方便可以采用数码相机拍照的形式然后打印存档,但照片必须按宗地整理并统一以JPG格式或PDF建立文件夹。

5.6.6.2 各类表格填写

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可在现场指导填写或协助填写。使用碳素墨水的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楚、术语规范、文字通顺、项目齐全正确。

a)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单位宗)

该表由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可由相应主管部门填写。 b) 户主身份证明材料

户主身份证明书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本上户主名称为准,户主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名,无户口本的或丢失的填写户主身份证明书,由申报人填写姓名,名字以身份证为准,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替代,签字时可现场指证以存档。 c) 指界委托书

该表是在合法申报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现场办理申报(或指界)、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填写,家庭成员指界如:父子、夫妻,可不办理委托指界,但需要复印户口本相关页,并在说明栏注明指界人与户主的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均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各自相关内容,并加盖印章。

共用宗需由该宗地所有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一名代表指界,也需办理委托书或由全部使用者共同签字。居民小区成套住房指界时,可不办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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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 现场调查

调查员会同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按权源材料共同核实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界址位置、宗地四至等内容。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m的,需双方到场共同对该“夹巷”的归属进行确认。已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着重核查宗地界址点是否增删,位置是否发生变动,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者是否发生变更,对已发生变化的宗地,应按现状调查,并在调查表上做说明注记。

这次调查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有批准使用土地文件的,以文件为依据认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a)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即1982年2月底以前建房

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原则上以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予以登记,并在登记资料备注栏内注明建房年代及权源,权源材料可由村出具证明。 b)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即1982年3月到1987年9月7日,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由村委会开具证明。

c)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

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的规定标准的,以及调查面积与发证面积不一致的,应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说明。

d) 凡依法按批准的方位、地点、用途和权属界线进行建设的,因审批前后

施测丈量宅基地方法不同所出现的面积误差,以这次调查的面积为准。误差面积不作违法和超占处理。应按实际调查面积予以登记,误差面积的原由在登记表册备注栏内详细登记。

e)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

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宅基地买卖、赠与一律按原住户调查,但在备注栏说明现实际居住人情况,并附相关协议材料。

f) 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1) 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已分别办理土地登记的,没有权属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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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

(2) 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只办理一处宅基地土地登记,其余的只调查,

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其他宅基地的情况。

(3) 一户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且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按以上款处理。 g) 农村小产权房的调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只调查范围,不确

权,土地使用者为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在调查记事里面说明为小产权房,地类确定为住宅用地(071)。 h) 宅基地要求

严格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政策规定:

(1)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规定。 (2) 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政策规定。 (3) 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确权

登记发证,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低于一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分别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并在宗地图上标出超占土地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 严禁以土地登记代替宅基地用地审批。对各地最后一次以市、县(市)、

区政府名义统一组织开展宅基地调查登记发(换)证之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的,且建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经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具体情况处理:

(1) 本村村民因买卖房屋导致宅基地变更的,应按宅基地审批条件和程序,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2) 子女继承宅基地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

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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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

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4) 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由农村户口的一方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

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6) 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

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7) 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

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8) 房屋空闲或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

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6.7 界址认定

界址确定是宗地现场调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调查员应根据权源证件确界。现状与权源材料不符的在调查表说明栏中说明。

5.6.7.1 界址认定程序

a) 本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及调查人员共同到达现场,由本宗地及相邻宗

地权利人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位置。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权利人同时到达现场指界,可分别到现场指界、认定后送达另一方确认。 b) 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立界标,

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界址边长勘丈成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6.7.2 界址认定要求

a) 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1m的,对相邻宗地之间的非通道“夹巷”,一般应双方各半确权。两宗地间少量无明确归属的空隙地,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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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协商,确定其使用权解决。

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共用宗地,应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出具指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c)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需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由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本村其他人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私章并按手印,并在备注栏说明,需现场拍照取证,不允许调查人员代签名。

d)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可先按实际用地界线调查,多用部分的面积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发证时按章处理;对批后少用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对代征的市政工程建设用地的宗地,按规定扣除代征地后,再确定该宗地的界址。

e) 对历史用地或没有权属证明材料的宗地,依法按登记审核的规定确定界址。

f) 对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若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可在调查表的记事栏中说明争议的原由,并标出争议的范围,暂不确定界址线,直至调解处理后再登记发证。

g) 对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需查清各自独立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面积。

h) 所有宗地的界址点都要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 5.6.7.3 界址认定方法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重点,在确定界址的实地位置时,应依据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分别处理好以下问题:

a) 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围墙或墙壁外线为界,当墙基线高于地面1m时以墙基线为界。

b) 落地封闭阳台按实地根部确权,悬空阳台不确权。

c)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栅栏为界标物时以栅栏底部为准。

d) 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出让红线图所确定的界线确权。待竣工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再按实际用地情况确权。

e) 调查区内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的场所及相应附属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经过审批、办理过用地手续的码头,按其用地手续确权。

f) 对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四至界线与宗地界线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应按实际四至界线确权。对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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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界线不一致的,应根据实地调查及权属争议情况进行确权,原则上以实际使用现状确权并在调查表中说明相关情况。

g) 公共厕所、垃圾站等按其实际使用现状单独设宗调查。

h) 共用宗地应查清各方独自使用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及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调查表中说明共同使用部分的分摊方式和分摊比例;绘制宗地草图时应将独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用虚线表示出来。

i) 已在规划部门定点拆迁红线内,但未拆迁的房屋,只测绘现状不作权属调查和确权。

j) 宗地界址经双方指界人认定后,应在实地设置规定类型的界标,在工作底图上绘制宗地轮廓,正式确定地籍编号,并以村(街)坊为单位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统一顺序编注界址点号,村(街)坊内不得有重复的界址点号。

5.6.7.4 争议的处理方法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a)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b)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市级人民政府处理。

c)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处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现场调查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协商、调查人员现场调解或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争议严重、调解不成时,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7号令关于《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证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由调查员进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调查员在填写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相关表格,审查当事双方列举的有关材料,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拨用出让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落实争议的位置、原由、面积、各自的主张及理由。调查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双方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等,调解双方并签名盖章,调查员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生效。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意见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之一;调查未能生效时,连同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地籍调查领导小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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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如争议在短期内难以处理,调查人员可按现状在宗地草图上予以标注,具体用0.3mm虚线表示。当争议得到处理和解决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进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在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人员应告诫争议双方不得改变争议界线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现状。

5.6.7.5 界标的设置

宗地在界址确认后,应及时设置界标。本调查区界标有两种类型:红漆喷涂标志和指示标。各类界标的规格详见《规程》。

a) 界标规格

测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宗地和住宅楼宗地均使用红漆喷涂标志,界址点落在空地上或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b) 界标设置

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符号鲜明美观;喷涂采用模具作业,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的方向和箭头到达界址点的距离。喷涂界标和界址点号及指示标一般情况下应离地面0.3~1.0米。

5.6.7.6 界址点编号

在宗地确界、设标结束后,应进行界址点编号。界址点点号按宗地编号,即每宗地界址点独立编号,采用宗地号加流水号的形式。界址点编号统一自左向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界址点顺序号为2位,如101街坊23好宗地:2301、2302,相邻宗地后面的界址点应借用前面宗地的界址点号的表述,一个街坊内界址点不得出现重号。

5.6.8 界址边勘丈

界址边勘丈采用经检验合格的手持测距仪或钢尺直接丈量。应勘丈两次,读数至厘米,两次丈量较差:长度(L)在50米以内不超过20mm+3√L (L以米为单位)。界址边长记录到宗地草图对应边上。当边长超过50米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勘丈时,可采用界址点坐标反算边长,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反算”。

5.6.9 填写地籍调查表 封 面:

a) 封面编号——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统一以镇名称的汉语拼音第一个

字母)+街坊(3位)+宗地(4位)三级编号。如:PC-133-0001,其中跑车为(PC),邳城为(PCZ),其他无重号情况。 b) 封面座落——宗地所在的某某镇某某行政村

c) 调查时间——应注意现场的调查时间应后于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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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委托指界代理身份证明书的日期。

第一页:地籍调查为初始地籍调查。

a) 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用地为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全称;个人用

地以户主身份证姓名为准;共用宗地则填写某一土地使用者加“等几户”,并在备注栏说明几个人(姓名)共有;按幢设宗宗地,填写居民居住区名称及“XX幢XX号”。

b) 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它。个人住宅填个人。

c) 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资产或行政关系的上级领导部门。个人、

个体等性质的土地使用者此栏不填。

d) 土地座落——经实地核实的土地登记中的宗地所在地理位置及门牌

号。

e) 法人代表或户主——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主要行政负责

人或使用土地者个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共用宗需填其所有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

f) 代理人——使用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使用土地的户主不能亲自到

场指界时,受委托的指界人员的姓名,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g) 土地权属性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三种。

h) 预编地籍号——一般可不填,对已发证宗地填写原地籍号,土地证

或房产证号填在说明栏。

i) 地籍号——采用简写的方式填写地籍号,比如107-012-034,表示

107街道12街坊34宗地。

j) 所在图幅号——本宗地所涉及的所有图幅号。

k) 宗地四至——用两个界址点号表示方向,相邻宗地间有3个以上公

共界址点并点号相连续时,只填首末两个点号。具体格式如1号宗地:北(101-102)为××路(道路、夹巷、空地、巷道等,有临宗的填写地籍号),东(102-105)为1140003宗地。 l) 批准用途——权属证明材料中的批准用途。

m) 实际用途——现场调查时,宗地的一种主要实际用途,文字部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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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二级分类,后加括号注二级分类代码,如:农村宅基地(072)。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关规定执行。 n) 使用期限——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宗地使用期限,填写起始日期,

如商品住宅用地70年,取得土地时间为2010年8月1日,则结束日期为2080年7月31日,填写“起:2010.8.1,止2080.7.31”,农村宅基地不填写使用年限。

o) 土地使用权共有情况——共用面积分摊的方法、分摊系数。一般依

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用面积(建筑面积可从房产证中摘取)。 p) 说明——一户多宅、买卖、赠与、共有等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

明栏内注明原因。

第二页:界址标示栏内,界址点号与宗地草图上的编号一致。

a) 界标种类——界址点上设置的界址点标志类型、在相应栏内打“√”; b) 界址间距——外业勘丈距离采用钢尺量距,两次读数,如不超限将

距离平均值记于宗地草图上,不填写勘丈记录表。外业采集界址点坐标后计算得到的反算边长和勘丈边长检核后如不超限,则将勘长边长填写于“界址间距”栏。调查表中界址间距一栏同宗地草图注记边长一致,对实地无法勘丈的界址边长,可以填写用解析坐标反算的边长,并在界址标示备注栏内填写“反算”字样以示区别。 c) 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于何种类型线状地物上,用“√”表示。 d) 界址线位置——指界址线落在地物上的具体位置,对本宗地来说分

内、中、外,用“√”表示其相应位置。落在空地上不作位置说明,双墙、墙中宗地草图按地籍图图式CH 5003-94 中6.5.1表示,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双墙”或者“墙中”。

第三页:

a) 界址线——相邻宗地间公共界址点的起、终点号,与宗地四至相对

应。

b) 指界人姓名——法人代表、户主或指界委托书代理人姓名,签名要

工整,签章栏可以是指界人签名并加盖的印章、指纹,签章栏不能由他人代按指纹或签章,极个别户主不识字的可由家庭成员或同村村民代写,必须本人按手印,拍照存档。本宗地指界人应对每条起终点号间界址线(包括与街巷空地等相邻)签章。 c) 指界日期——双方现场指界日期。

d) 界址调查员姓名——包括所有参加调查人员的签名,第一位的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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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页:

a) 宗地草图——对于较大宗地可另附宗地图,并注“另附宗地草图”,

所有宗地草图必须用2H铅笔手工绘制,不允许用计算机绘制打印粘贴附图;

b) 丈量者——实际勘丈作业人员; c) 丈量时间——实地勘丈日期; d) 概略比例尺——尽量接近真实比例。 第五页:

a)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指土地权属调查状况、手续履行、

宗地划分的依据、界址设置、边长丈量、争议界址最后处理等情况。对于有争议的界址,现场不能处理时,应作笔录,有争议的界址地段各自的理由,调查员的处理意见,应向国土资源局报告。调查员签名必须为两人以上,并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姓名排在前面。 b) 地籍勘丈记事——检查界标设置情况,地籍勘丈方法和使用的仪器。

遇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地籍勘丈员签名指为地籍细部测量人员签名。

c) 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成果质量进行检

查,并由国土所地籍调查负责人签章。

5.6.10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宗地调查中的原始资料,一切数据与记录均系实地勘丈和调查,绘制应美观、清晰、数据准确。宗地草图可以根据宗地大小选择适当比例尺,概略绘出其形状;个别大宗地可另附大图。宗地草图应用2H铅笔手工绘制。

宗地草图表示的内容包括:

a) 本宗与邻宗的土地使用者名称、宗地号、临宗地界址短线; b) 本宗地的地类号、门牌号、界址点(线)位置、界址边长;

c) 本宗内主要建筑物绘制略图,并注明房屋层数,房屋结构、楼层数标注

在房内右上角;

d) 绘制本宗及界址线外附近的主要地形要素(道路、河流等),其中界址线

通过的界标物应绘制清晰完整;

e) 共用宗需用虚线表示土地使用者各自使用范围和其它必要勘丈数据。 5.6.11 权属调查的成果资料

a) 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证明的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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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户主)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

印件、指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c) 调查笔录(有争议时); d) 地籍调查表;

e)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证明(继承、赠与、析产、更名等); f) 分摊协议书(共用宗时)。

以上资料均应以宗地为单位分别装袋存档。 5.7 地籍测量

5.7.1 技术流程 控制测量 最终形成符合建库要求的1→ 回放图检查 → 编制地籍图 ︰500地籍测量成果 5.7.2 首级控制测量

5.7.2.1 一级GNSS控制测量

GNSS平面控制测量采用静态定位模式或RTK进行观测。各乡镇调查区应联测相邻调查区乡镇至少3个以上一级GNSS控制点。

采用静态定位模式布网时应联测足够的平面起算点。应以已有的D、E级GNSS控制网点为起算点,根据各个乡镇调查区面积的大小及形状,各调查区乡镇范围内布设成一个整体一级的GNSS网。网点平均边长为1km,至少一个通视方向,网中的异步观测环或附合路线的边数应不大于10条。根据GNSS网形输出独立基线数据,统一使用同济大学GPS-Net平差软件分别进行平差,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CJJ/T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采用RTK测量时,可选用单基站RTK测量或网络RTK测量两种方法。 1. 选点、埋石及编号

一级GNSS控制点的选点埋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位的基础应坚实稳定,易于长期保存,并有利于安全作业,点位应便

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应开阔,被测卫星的地面高度角应大于15°;如大树旁、填土区域内、开挖现场、松土中均不得选埋。 2) 点位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物体;应远离大功率无线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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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测法采集→ 其他地籍、地形要素 →

全站仪界址点坐标据采集 邳州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设计书

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得小于200m ,并应远离高压输电线。

3) 应充分利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旧有控制点及其标石。 4) 新选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志:

一般情况下埋设标石,其规格为20cm(直径)×60㎝(高);在水泥铺装路面上用冲击钻钻孔,注水泥沙浆,嵌入10㎝(长)×18mm(直径)螺杆作为标志(螺杆中央切割十字作为标志中心),点四周地表刻边长为20㎝的方框。当遇沥青铺装路面时,应尽量考虑将点选在路边土质面上,埋设水泥标石,当无法避免时,在沥青铺装路面上,可埋设螺杆标志。

点位设定后,应在实地点位附近用红油漆书写点号,并标示临近参照物距点位的方向和距离。

标石埋设后应现场绘制点之记。点之记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点的控制等级、点名或点号、所在图幅号、点位所在地、标石的类型和质料、详细的位置图、点位详细说明、交通路线图和交通情况、选点、埋石和绘图的人员及日期。

一级GNSS点在各调查区统一编号,等级代码(罗马字Ⅰ)+3位调查区的镇行政编码(街道编号)+3位自然顺序号,如运河镇一级CNSS点的编号Ⅰ101001、Ⅰ101002、Ⅰ101003??,应尽量避免漏号,不允许重号。

2. 观测

1) 静态观测要求

根据设计的首级控制网形按导线网方式形成路线进行观测,观测应使用标称

?6精度不低于10mm?5?10?d,并在仪器检定有效期内的GNSS接收机。

外业观测基本技术要求见下表:

表4 一级GNSS外业观测基本技术要求

卫星截止高度 等 级 角(°) 一级 15 同步观测 有效卫星数 静 态 ≥4 平均重复设站数 ≥1.6 时段长度(分) 静 态 45 采样间隔(″) 10-30 注:①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因子PDOP值应小于6; ②外业记录应符合《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基线解算宜采用双差固定解。处理结果中应包括相对定位坐标及其方差阵、基线及其方差阵—协方差阵等平差所需的元素。

Ⅰ、同一时段观测值的数据剔除率应小于20%。 Ⅱ、基线条件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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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SS相邻点间基线长度精度应满足: 标准差:??a2?(b?d?10?6)2 式中: 固定误差:a≤10mm; 比例误差系数:b≤5; 标准差:σ,单位为mm; 相邻点间距离:d,单位为km。 Ⅲ、复测基线的长度较差ds,应满足下式规定:

ds?22?

式中:σ——相应级别规定的精度(按观测仪器计算)。 Ⅳ、同步环闭合差不应超过下式规定:

WX?3/5? WY?3/5? WZ?3/5?

WS?3/5?

σ——相应级别规定的精度(按同步环平均边长计算)。

WS?WX?WY?WZ

222Ⅴ、异步环坐标闭合差应满足:

WX?2n?

WY?2n? WZ?2n?

WS?23n?

式中: n——闭合环边数;

σ——相应级别规定的精度(按异步环平均边长计算)。

WS?WX?WY?WZ

222Ⅵ、当上述各项限差检验符合要求后,利用所有独立基线组成图形条件,以基线向量及相应方差-协方差阵作观测信息,以网中任一已知点的三维地心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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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算依据,进行三维无约束平差,检验GNSS基线精度及剔除有效粗差。

在无约束平差的基础上,根据已知起算点的已知条件进行约束平差。在约束平差中排除不兼容的已知点。平差结束后应提供基线向量改正数、基线边长、方位等精度信息。

无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V?x、V?y、V?z)绝对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V?x?3? V?y?3?

V?z?3?

Ⅶ、在无约束平差确定的有效观测量基础上,进行三维约束平差和二维约束平差。三维约束平差中基线向量的改正数与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一基线相应改正数的较差的绝对值(dV?x、dV?y、dV?z)应满足下式:

dV?x?2?

dV?y?2?

dV?z?2?

2. RTK观测要求

观测前,设置观测的平面收敛精度应≤2cm,每次观测历元不少于10个。观测时,应采用三脚架对中整平,独立观测4个测回,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超过±2cm,取中数作为最终观测成果。每半天至少应观测一个已知点进行检核,平面位置较差≤5cm。

用RTK技术施测的平面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数据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抽检,内业数据检查时除外业观测数据记录和输出成果内容应齐全、完整,观测成果精度指标、测回间观测值及检核点的较差符合CJJ/T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第6.3.5、6.3.8和6.1.5等条规定外,几何检核结果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测距中误差不大于±15mm:边长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14000; b) 测角中误差不大于±5秒:角度较差限差±14秒; c) 平面坐标中误差不大于±3㎝。 d) 外业抽检应满足如下要求:

e) 外业检核点应均匀分布于作业区的中部和边缘,外业检核可采用已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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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重测比较法或常规测量方法等进行,并应按下式计算检核点的平面点位中误差,平面点位中误差MP?5cm。

MP?[dPdP]2N

式中:MP —— 检测平面点位中误差(㎝);

dP —— 检测点两次测量平面点位的差值(㎝); N —— 检测点个数。 5.7.2.2 图根控制测量

在已有C、D、E级和一级GNSS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采用全站仪按常规导线或RTK、CORS等测量方法,分片布设一级图根导线,按需加密二级图根导线,图根导线一般按附(闭)合导线网形式布设,困难地区可布设少量支导线,二级图根点不允许发展支导线。在开阔地区可以采用RTK或JSKOSS直接施测图根点(精度要求相当一级图根点,可以少量发展二级图根点或支导线)。布设图根点尽量使用新工艺、新方法,满足RTK或JSCOSS测量条件的,应尽量使用该方法。

图根导线点相对于起始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

图根点密度应满足界址点及地物要素的测绘,点位应选定在有利于数据采集的地方,每幅地籍图内的埋石点数不得少于3个,每个点位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在进行界址点坐标采集时应检测最少一个通视方向图根点坐标和距离。

1. 一、二级图根导线测量 1)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二级图根导线的技术要求

等级 一级 二级 导线长度(km) 1.2 0.7 平均边长(m) 120 70 测回数 J2 1 J6 2 1 测回差(″) 18 方位角闭导线全长相合差(″) 对闭合差 ±24n ±40n 1/5000 1/3000 坐标闭合差(m) 0.22 0.22 注:n为测站数。导线总长度少于500m时,相对闭合差分别降为1/3000和1/2000,但坐标闭合差不变;电磁波测距导线可按需要自行设计,电磁波测距时,导线总长、平均边长允许放宽1.3倍,但精度不得低于上表的规定。导线总长小于规定长度1/3时,坐标闭合差不应大于13 ㎝。

图根导线观测应使用检校后的全站仪,所有外业观测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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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或《江苏省地籍调查细则》执行,测量记录如采用电子记录,应打印,装订成册。

图根导线平差后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标准规定要求。 2) RTK测量技术要求

采用单基站RTK测量或网络RTK测量两种方法,图根点之间平均边长100米。

观测前,设置观测的平面收敛精度应≤±2cm,每次观测历元不少于10个。观测时,应采用三脚架对中整平,独立观测2个测回,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超过±2cm,取中数作为最终观测成果。每半天至少应观测一个已知点进行检核,平面位置较差≤±5cm。

用RTK技术施测的平面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数据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抽检,内业数据检查时除外业观测数据记录和输出成果内容应齐全、完整,观测成果精度指标、测回间观测值及检核点的较差符合CJJ/T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中第6.3.5、6.3.8和6.1.5等条规定外,几何检核结果应满足如下要求:

测距中误差不大于±20mm:边长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2500; 测角中误差不大于±20秒:角度较差限差±60秒; 平面坐标较差中误差不大于±3㎝。

图根点外业抽检的要求同采用RTK观测一级GNSS控制点中对外业抽检的要求一致。

2. 图根点标志和编号 1) 图根点标志

图根点一般采用木桩、钢钉或有“十”字刻痕(水泥地面上)作为标志,并用红漆写上点号;铺装路面上的点位用长为7㎝的钢钉作为标志,位于质软地面上的点位采用木桩进行标设。

2) 图根点编号

图根点的编号为T+3位调查区的镇编码+4位流水编号, 如运河镇控制点T1010001、T1010002、T1010003??,应尽量避免漏号,不允许重号。

5.7.3 界址点和地籍、地形要素测量

在基于2011年底数字航摄影像,并在2012年3月外业像控、内业空三加密的成果基础上,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上构建立体模型,按照地形图测绘的要求采集地形要素,并打印纸图作为工作底图。

在外业调查中宗地外部房屋边长应实地丈量,在数据编辑时以实测边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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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形要素及宗地内部房屋采用数字线划图调绘的方法测定。由于村庄内部地下管线、配电线和通讯线零散不成系统的一般地物要素不表示,主要测绘交通、水系、居民地、地貌、植被、注记、高压输电线等要素。

在对界址点和地形、地物要素测量中,除按相应规范、规程等要求执行外,还包括以下技术要求:

a) 界址点的全野外采集应根据宗地、实际地形情况以及相互位置关系策划

工作方案和计划,工作底图可采用内业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上立体采集的数字线划图(DLG)或放大的正射影像图。界址点坐标的全野外采集应在图根或以上等级控制点上设站,利用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采集界址点坐标。当图根控制点密度不能满足采集需要时,可采用引点或支导线的方法加密测站点。

b) 数据采集应根据地籍调查确定的界址点位置,并参考工作底图,在现场

一次性采集完成,避免漏错。在工作底图上应尽可能完整地标注出测站所采集的地物点,以便于内业编辑成图和检查。

c) 在图根点上设站时,应注意检查测站点与邻近野外控制点的距离,检测

距离与坐标反算距离误差一般不大于±3cm,有条件时可检查与控制点间的固定方向角,固定角误差一般不大于60″,符合要求后方可设站,否则应查明原因,超限的图根点不能作为测站使用。设站时定向边长一般应大于测量边长,对中误差不应大于±3mm。

d) 野外采集数据时,应对棱镜厚度、宽度、杆状地物半径等数值的改正。

对作业中个别需左右偏心(遮挡)一定距离才能测量到的界址点,应利用全站仪的功能进行偏心改正。

e) 对个别无法直接施测的界址点,可根据已经施测出的界址点坐标,通过

手持测距仪量取栓距,采用距离交会法、内外分点等几何方法在成图软件上求出其坐标。

f) 在隐蔽地区可采用手持测距仪、钢尺等方式丈量距离,根据实地几何关

系,采用直角折线、距离交会、方向交会、方向线上点、垂线足点、矩形两点、矩形第四点等方法,求出待定点坐标。

g) 每天外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采集的界址点坐标数据传输至微机中,在

通过必要的数据处理后,再进行宗地或地物的连线编辑,形成闭合的图形,构建拓扑关系。

h) 根据实地调绘测定的数据,在专用数字测图软件支持下,利用采集的宗

地图形数据,以及外业补测和修正的数据,对地籍要素及相关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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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以及必要的地形要素进行数据编辑处理。按照地籍图、地形图的要素表示要求和相关的数据库建设标准,将图上各种以点线面表示的矢量要素和以文字或数字表示的注记内容,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表示到相应的位置上,并分层分色和挂接相应属性进行编辑处理。 5.7.3.1 地籍、地形要素采集的具体方法和内容

采用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按像对进行全数字立体测图,先在JX-4C或VirtuZo立体模型上进行判读测图,然后外业调绘编辑的方法。

a) 在JX-4C、VirtuZo或DPS工作站立体模型上进行认真仔细的辨认、测

绘。地物、地貌测绘应无错漏、无变形无移位。形状为圆或圆弧的地物应运用软件内绘圆弧的工具切准外轮廓线测绘。

b) 内业测绘所有地物外轮廓,面状地物的测定要求图形连续且封闭,线状

地物要求线段连续。

c) 宽度不依比例尺的线状地物测图时测绘中心线,宽度依比例尺表示的符

号一般测绘边线。围墙、陡坎等有向线采集时注意符号应放在前进方向的左侧。

d) 内业测图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村所测图均应经检查员进行定向和测图

检查后才可交下工序作业。

e) 测图时应尽量按数据标准判测地物要素。不能准确判定要素代码的,用

相近的代码测绘。

f) 有遮挡或阴影下的地物不能准确定位的,应作出标记,外业调绘时注意

检查准确定位或补全地物。 g) 采集内容主要有: 1) 水系

(1) 湖泊和河流的水涯线一般按摄影时的影像位置采集。当岸边线与水涯线

之间的高差大于0.5m,并在图上的投影间距大于2mm时,应加绘陡坎或斜坡。所有池塘的水涯线均用上边沿线表示,若上口线不等高,高出大于0.5m的部分用坎线表示。

(2) 沟渠水涯线沿沟渠内侧上边缘绘出,图上宽大于1mm时用双线表示,小

于1mm用单线表示,均加流向。沟渠流入河流时,水涯线如不在同一平面上,以沟边线和同高的坎边线相接,河流水涯线绘完整。水田与菜地内的沟渠除1mm宽以外,单线沟渠过于密集时,可取舍表示,间距一般在2cm左右。

(3) 水闸区分能通车的、不能通车的和不能走人的用图式相应符号表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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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的应该调注,不注建材性质和闸门孔数。

(4) 双线地物下的涵洞要表示,单线地物下的涵洞均不表示。长期养鱼及作

渔业用途的永久性鱼塘应逐个表示,统一注“鱼” 2) 居民地及设施

(1) 内业测绘各类房屋外轮廓线,外业调绘房檐宽。房屋一般以房屋边线的

几何图形为准。房屋的凹凸拐角处,图上超过0.4mm时要表示。 (2) 房屋不综合,应逐幢表示。不同的层次、高度、建筑材料和形状的房屋,

需加绘房屋间的分割线。钢结构的房屋加注“钢”,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坚固房屋加注“砼”,混合结构的房屋加注“混”,砖瓦结构的房子图内注记“砖”;非以上建材结构建造的房屋,可用简单房屋表示;房屋结构中,一般情况下一至三层为砖,四至七层为混,八层及以上为砼。 (3) 不正规的石棉瓦小雨棚、临时建筑物、装饰性的建筑物等不表示。正规

的停车棚,图上大于12mm2用4.3.3a符号表示。

(4) 室外楼梯宽度大于1m均表示,有转弯的室外楼梯在符号中间加绘一条

竖线表示。

(5) 公共厕所要表示并加注“厕”,厕所应包括其附属的围墙在内;城镇固

定公共的垃圾台要表示,农村地区民宅前后小牲口圈或厕所不表示,农村垃圾房要表示。

(6) 街道两侧楼房的悬空檐廊,宽度大于图上1mm时需表示。

(7) 独立的围墙、栅栏、栏杆、篱笆、铁丝网等图上长度大于1cm时应表示,

栅栏符号表示至围墙中心线。

(8) 加固坎上建有栏杆,且投影在图上0.5㎜以内无法按真实位置表示时,

用栅栏坎符号表示。

(9) 主要道路、广场、桥梁等路灯要表示,其他地区不表示。

(10) 农村居民地大于200m2的水泥地要表示,注“水泥地”,城镇和单位

内部的不表示。

(11) 文物古迹应注意调注,挂牌名木古树应表示。 3) 交通

(1) 公路按其技术等级代码以图式6.3.1~6.3.6符号表示,并在图上每隔

15~20cm在括号内注出公路的编号,如②(S320)。国、省道干线公路需注出公路的编号,其它公路可注出公路名称。公路附属建筑物,如:桥梁、路堤、里程牌、汽车站等应以相应的符号表示。等级公路应绘出铺面线、路肩线、如路边有路沟、路堤等时,路肩线一般可省略。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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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中间的绿化岛要表示;城镇公交汽车站台用4.3.96b符号表示,其范围内配置4.4.21符号。

(2) 公路桥、立交桥和高架桥等应按规定表示,桥爪符号绘在悬空桥面与实

地交接处,与实地相接的引桥、匝道两侧可用陡坎或斜坡表示。有桥名的要调注,不注桥梁的建筑结构。桥面上人行道图上宽度大于1㎜时按图式4.4.26c符号表示。

(3) 公路进入城镇或通过街区式居民地时,公路符号可用街道线代替,注记

相应街道名,变换处可依据实地情况选择。高等级道路有快、慢车道的中间绿化岛依比例尺用细实线表示。主城区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街道为主干道。

(4) 公路平面相交时,铺面与路肩线对应相接。大车路、乡村路与等级公路

相交时,等级公路的铺面线不得间断,可相交接在等级公路的路基线上。 (5) 公路、大车路通过依比例尺的大堤时,路边线在堤边线内侧(图上间隔

0.2mm)分别表示。乡村路在堤上通过,当堤顶宽度大于2mm时,堤边线与道路符号同时绘出,堤顶宽度小于2mm时,以堤代路,堤上道路符号省绘。

(6) 路面或铺面宽度小于或等于4米,大于2米的用大车路符号表示,若实

地宽窄不一,且变化频繁,图上可取平均宽度表示。乡村间供行人往来的主要道路,用依比例尺双线乡村路表示。

(7) 内部道路应表示,但有花坛等分界线时可省略。城镇居民点内的主要通

道用街道线表示,有街巷名称的需调绘。 4) 管线、地貌、植被

(1) 管线只测绘10kv伏及以上高压铁塔或杆。35KV及以上的输电线要调注

电压值,并用连线表示。

(2) 地貌以等高线配合地貌符号。街区、居民地、不测绘等高线。高差大于

2米有明显起伏的土垅等应测绘等高线,计曲线的数字注记字头需指向高处,示坡线指向低处。图面上除地物点高程外,不允许有点线矛盾。 (3) 斜坡、陡坎应分加固、未加固两种,陡坎是形成70°以上的陡峻地段。

70°以下用斜坡表示,斜坡符号长线一般绘至坡脚,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时,以陡坎符号表示。

(4) 测区内所有植被符号一律绘出,不使用省略符号或图外附注。果园面积

大于图上2cm2时,需加注果树名称,如:“桃”、“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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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沿堤、道路等地物两侧形成景观的行树要表示,起止位置要准确,符号

间距按图式要求表示。镇区和居民地周围、塘边与地头的散树不表示。 (6) 居民地内小于2 cm2旱地不表示。

(7) 花坛与花圃面积大于图上16mm2的要表示,花坛边高出地面0.5m以上的,

用实线表示;其余的用虚线表示;与地面平的花圃用地类界表示。花坛与花圃内的独立树注意调绘。

(8) 沿河、沟或较大池塘内的水生作物及芦苇,按实际范围配置符号,居民

地周围的竹丛和较大场地上的草坪以实地范围表示,绿化草坪用草地表示,同时加注“草坪”;单位、小区内部道路边的草坪亦表示 5) 注记

(1) 居民地名称和镇区的主要街、巷、路名均以实地地名牌、门牌为准调注。

当居民地较大或跨图幅时可分别注记。

(2) 当一院内有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时,应选择主要单位的名称注出,名称

较长可简略注出。机关、企事业单位隶属部分(省、市、镇)可省注,公司单位可省注“有限”两字,但应防止重名。单位跨图幅时,名称注记在面积较大的图幅内,相邻图幅内不注记,保证单位名称注记点唯一。较大单位内的主要车间或分部门单位名称要选择调注。

(3) 图内各种注记的规格、字体、字列、方向、字距均以图式符号执行,不

得互相压盖,保证各种符号的完整性。 5.7.4 房屋调查

房屋是城乡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也是维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土地上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附着物,随着城乡建设发展进程的加快,如何进一步科学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调整住房结构,了解城乡居民的住房情况,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珍惜和科学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调查摸清现有房屋资源,尤其是住宅的数量、分布、产权形式,对政府控制人口规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用。

a) 房屋调查的基本内容

在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房屋调查的有关要求,对调查区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进行调查。

b) 房屋的权属包括权利人、权属来源、产权性质、产别、墙体归属等。 (1) 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即产权证件上的姓名),一般表现在房

屋隶属的宗地上,调查到房屋所在宗地的基本信息,就能得知宗地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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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房屋的权利人情况。

(2) 权属来源:房屋的权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

购买、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3) 产权性质:主要分全民(全民所有制)、集体(集体所有制)、私有(个

体所有制)等三类,对外资产权、中外合资产产权等在本次村庄调查中可不进行分类,但应按实际注明。

(4) 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和管理不同而划分的类别。分别包括

国有房产、直管房产、自管房产、军队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等。 (5) 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指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一般分以下三类:

自有墙、共有墙、借墙。在地籍调查时根据界址线位置可以分析出墙体的归属情况

(6) 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注明《房屋所有权证》

证号,并以复印材料作为地籍调查的权源材料。。 c) 房屋的位置

房屋的位置包括房屋的坐落和所在层次。

(1) 房屋坐落:描述房屋在建筑地段的位置,指房屋所在地理位置的名称和

门牌号。单元式的成套住宅,应加注单元号、室号或幢号。

(2) 所在层次:指权利人的房屋在该幢的第几层。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

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d) 房屋的质量

房屋的质量包括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

(1)房屋的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自室内地坪以上起计算层数。 (2)房屋的结构:农村宅基地调查时仅调注房屋的建筑结构。

(3)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

构,其他结构。

(4) 建成年份:有土地权源材料的可根据有效证件核实房屋实际竣工的年份。

没有权源材料的可根据咨询调查确定实际竣工的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e) 房屋的用途

房屋的用途指房屋目前的实际用途,即房屋现在的使用状况。一般按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28类。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的,应分别调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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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房屋的数量

(1) 房屋的数量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 (2)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括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面积和未分摊的

共有面积。

(3)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

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g) 数据统计分析

调查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房屋调查表(电子),最后输入数据库,由软件进行分析。表格样式如下:

户主 隶属宗地号 房屋性质 砼 混 砖 简易房 调查日期 数量 家庭 成员(个) 建成年份 调查员 是否空置 5.8 地籍图上表示的内容与方法 a) 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籍要素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的界址点、

界址线,其中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红色空心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宽0.3mm的红实线表示。与宗地界址线重合的其他界线,在地籍图上仍按实际位置分层表示,不允许跳绘;

(2) 村(街)坊界线,用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附录F图式、图

例中村界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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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图内经过的乡镇级、县级或以上行政级别的境界线行政界线,用

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附录F图式、图例中的对应符号表示; (4) 图上可按所在区域逐级注记的方式分别表示相应级别的地籍编号,如村

(街)坊号表示在村(街)坊界线范围内的适中位置,宗地号表示在宗地内的适中位置,与地籍号对应的宗地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注记亦参照上述要求表示在地籍号附近;

(5) 调查设宗或其他按地类性质设定的虚宗地块,在地籍图上应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规定在地籍图上注记至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编码,如农村宅基地的编码为072,农村道路为104,空闲地为121等。

b) 地籍图上应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图廓四角

点坐标注记、地籍图比例尺、本幅地籍图的图名和图号、以及按本《设计书》5.12规定的图外整饰注记的内容等。

c)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物要素主要包括:图内图根及以上等级控制点,

面状水系,居民地、交通、水利和管线等各种固定占用土地面积的建(构)筑物等。其中包括:

(1) 控制点应根据点坐标展绘上图,并用相应图式符号表示,注记点名(号); (2) 各种建(构)筑物要绘出其固定的占地边线,2层及以上的房屋要注层

次,但宗地院内的内部道路、小面积的花圃、树木、假石山、池塘等可不表示;

(3) 道路的边(坎)线,所有依比例尺的桥(隧道、涵洞)应表示,但道路

上的检修井、里程碑、指路牌和广告牌等附属物可不表示; (4) 河流、湖泊、坑塘等面状水系,以及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应表示; (5) 高压输电线铁塔、通信塔等与土地他项权利相关的设施应表示,但一般

电力线、通讯线、地下和架空管线可不表示;

(6) 地籍图上除注记地籍及以上地物要素外,还可根据图面负载程度选择注

记一些主要地名或有特色的地物(如庙宇、宝塔等)名称;

(7) 地块上的植被与土质等符号可不表示,一律按GB/T21010-2007《土地利

用现状分类》要求,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编码表示;

(8) 为使地籍图表示的内容与实地相适应和便于识图,对一些能反映地形特

征的地貌要素,可在图上适当配置土堆、坑穴、土垄、陡坎、斜坡等地貌符号、高程注记点。地形图的编辑按弘图一体化地理信息系统要求分层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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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地籍数据编辑和建库

5.9.1 数据编辑

a) 地籍图数据编辑软件选择南方CASS编图软件平台,图形编辑的矢量

数据格式为DWG。应根据工作底图上标注的外业采集内容,用人工干预的方式,逐个对由外业采集的要素编辑修改成符合本设计书要求的数字地籍图;经检查合格后,再将数据成果格式转换成SHP格式,集中转换录入徐州市国土局统一规定的由武汉弘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地籍数据管理信息系统中,按入库要求编辑地籍和地物要素等。

b) 所有图面上表示的地籍和地物要素均应严格按徐州市城乡一体化数

据标准要求编码、分层和录入相关属性。

c) 在编辑时,应突出表现地籍和地物要素构成的形状特征,各要素应

按其规定的点、线、面形式数字化,并以点、线、面的形式反映出来。要求点状地物按中心位置准确地用相应的符号表示,不得移位或用错符号;线状地物按其性质及起址位置完整连续地表示出来,不得随便中断、变形、移位和出现悬挂节点,由复合线型组成的实体,要注意将主结构线表示准确后,再配置辅助线;面状地物由多边形或闭合的线划构成,要注意正确表示面状地物边线位置,区分其相互间的关系(邻近、相接、外包),每一多边形要素有且仅有一个label点,面域内加注的点状符号、说明注记及填注的位置必须能正确反映其面的具体性质。

d) 内业编辑时,对经外业采集的原始测量数据(非量测的数据除外)不

得擅自进行非法操作,对明显缺陷问题必须通过检查员核定后再修改或删除。

e) 为满足建立邳州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的要求,1∶500数字

化地籍图中的各要素应符合徐州市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标准的要求。

5.9.2 地籍数据入库 5.9.2.1 资料预处理

在数据库建设前,首先应对外业测量数据、权属调查资料及邳州市国土局提供的原始地籍档案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邳州市国土局有关人员、外业地籍测量人员及权属调查人员妥善解决。

a) 测量数据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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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村(街)坊为单位对外业测量数据进行检查处理。

(b)各村(街)坊数据要素完整、无错漏、冗余,拓扑关系准确、接边正确。

(c)每一村(街)坊数据相对独立、完整,要有村(街)坊界线,村(街)坊界线外应无多余数据,相邻两村(街)坊接边处的村(街)坊界线共边。

(d)地类分类编码正确,属性字段完整、与图形要素匹配,无错、漏及多余数据。

(e)相接两宗地之间界址线共边,无界址线跨越界址点现象。宗地拓扑关系正确。

(f)宗地属性内容无空宗地号、地类、空土地使用者字段。

(g)检查是否有不合理的界址线穿越本宗内房屋边线的数据(穿越非法占地房屋除外)。

b) 权属资料预处理

在权属调查资料录入前应先将权属调查中的权源证明材料及市国土局提供原始地籍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以避免因权属资料不完整或与图形数据不对应而影响数据库建设的质量。

以村(街)坊为单位将其中的每一宗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权源证明文件等权属资料整理备齐,检查每一村(街)坊的资料所含宗地数与宗地的图形数是否一致,同时检查每一宗地不同表格之间的内容是否有不一致的现象,如地籍调查表中的本宗四至、界址确认表中的本宗与邻宗地籍调查表中对同一界址线的签字确认是否吻合,是否存在沿界址线上地物有归属矛盾的问题。

5.9.2.2 图形数据处理

在南方CASS系统中将外业测量成果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分别输出每个村(街)坊的图形数据。

在全部输出图形数据文件中,需含村(街)坊内的图形数据点、线、面文件,数据输出后进行检查编辑,确保每一村(街)坊数据完整,无错漏、多余数据。

a) 接边处理

数据接边是指把被村(街)坊界线分割开的同一图形的不同部分拼接成一个结构上完整的对象。接边精度控制的原则为:

(a) 保证接边处图形的准确拼接,接边处应线条流畅。 (b) 保证村(街)坊界两侧属性值语义一致。

(c) 保证同一地籍和地物数据对象的单一,即空间数据对象是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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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数据只有一项与之对应。 b) 数据分层

接边工作完成后应将各村(街)坊数据添加在一起,拼接成为一个完整的图形文件,并将图形文件进行分层,建立分层文件。图层划分为:界址点线、控制点、房屋等建(构)筑物、水系、道路、境界、注记等。应对各分层文件检查,使各层文件独立完整,无错、漏,也不含其它多余图层数据。 c) 图幅裁切

为了便于地籍管理工作,地籍图一般采用标准分幅管理的方式,因此要按照调查区范围内的标准图幅将村(街)坊数据进行裁切,建立标准分幅图文件,文件的名称按照标准分幅图号命名。 5.9.2.3 建立地籍数据库

进入属性库管理系统,新建图库,将所有村(街)坊的每一层的点、线、面文件批量入库。

a) 属性数据采集

在地籍属性数据的录入中,应以村(街)坊为单位将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已发证宗地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逐个录入属性表中,录入时可多人分村(街)坊同时工作。录入时须注意,录入的地籍属性数据必须与图形数据建立属性挂接关键字段(地籍号)。 b) 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a) 数据检查:将录入的属性数据及图形数据认真检查,确保数据完整,

做到属性与图形内容匹配,数据完全对应、一致,待检查无误后方可将数据转入地籍数据库。

(b) 数据入库:进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界面,将采集的图形数据和属性

数据直接入库,数据入库后进行整个数据的拓扑、属性等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编辑,确保数据符合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 (c) 数据库调试:数据入库后,数据库试运行,在弘图系统中的编辑、

输出、查询、面积汇总等各项功能的界面下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测试,使数据库成果正确、系统运行稳定。

5.10

宗地图编辑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建库完成后,以基本地籍图为基础,自动生成宗地图,再经过编辑处理后,使用绘图仪放出宗地纸图。

根据宗地的大小一般采用A4幅面,面积较大的宗地可采用A3幅面,当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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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的内容较多,图上负载量较大时,可进行适当的取舍,并根据宗地大小确定宗地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应为整百的倍数)。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宗地权利人名称、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号、界址边长、相邻宗地号及与相邻宗地界址示意线、指北针以及相关地物要素等。与相邻宗地的界址示意线图上长一般绘10mm,与本宗地相邻的街巷、耕地、水系等均按实际情况进行注记说明。

宗地图的整饰,按《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附录A.8执行。 5.11

面积量算、汇总与统计

村(街)坊宗地数据全部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并经过权属界址点坐标检查、宗地属性检查、宗地拓扑关系检查、宗地图形检查、宗地面积检查、村(街)坊、乡镇(街道)、县和市界线等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弘图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农村宅基地所需要的各类报表,报表成果存数据库一份、转入电子档案系统一份、刻录光盘两份、打印一份。

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先进行以村(街)坊为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再进行以乡镇为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最后进行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所有报表按规定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装订成册并建档。 5.12

图外整饰注记

a) 当图名为两个字的其字间距为两个字,三个字的字间为一个字,四个字

以上的字间距不留间隔。 b) 图幅接合表按图名注出。

c) 单位、湖泊、水库等跨越幅图时,本图面积较小或注记放不下时,图内

不注。面积与邻图相等时,则将名称注在方便的图幅内。跨图幅的宗地,其宗地号、地类及面积尽可能每一图幅注记。 d) 图外整饰按图式要求执行。图外整饰内容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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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名

图 号 邳州市地籍图 秘密

邳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2012年 月权属调查 1∶500 测量员:

2012年 月全野外采集成图 绘图员: 徐州东部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8° 检查员: 1985国家高程基准 6 质量控制

各工序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作业程序及精度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应按照我院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评定控制程序》(PD17)的要求实施。随时分析和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以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将质量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6.1 质量教育培训

1) 加强质量意识教育目的在于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关注质量控制的力度,培养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从思想根源上重视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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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2) 加强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书的学习培训,每个参与本项目的调查、管理和质量检查的调查人员,应熟练掌握技术要点和对各种问题的处理能力,并做好相应的质量记录。

6.2 有效贯彻我院的质量管理体系

认真学习我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内容有全面的了解。重点学习《测绘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等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各调查队必须按我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搞好自检、互检、过程产品质量检查工作,每一项检查活动都要有记录。技术负责人应做好事前指导,过程检查和成果校审等工作,认真把好各工序产品质量关,避免不合格产品转入下一工序,把错、漏问题消灭在本工序。同时对各种成果资料要做到100%的检查。 6.3 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对策与延伸服务

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对策表”,将质量责任按多级划分,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成果审核、审定制度:所有成果严格按我院体系文件规定的审核审定权限进行审核及审定工作。未经过审核审定的调查成果资料不交付使用。

调查成果交监理单位检查并经甲方组织的验收后,交付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当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或质量问题时,调查单位应及时给予帮助处理,做好产品的延伸服务工作。

6.4 落实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a) 调查员自检、调查队过程检查(第一级检查):对本调查队完成的村庄地

籍调查成果,要做到100%的内外业检查,保证调查采集成果的真实可靠,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并留有质量记录。 b) 院监理部和项目部的最终检查(第二级检查):由具备院最终检查资格

的检查人员对项目成果进行最终检查,其中在抽样检查的比例中,内业要求100%的全覆盖检查,外业根据成果计量单位、难度和调查人员能力状况,一般抽样检查样本数不低于20%,平均不低于7.5%,所有检查情况要有质量记录。

c) 由甲方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对调查成果实施全过程的监理检查。 d) 验收:由市国土局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市国土局检查必须在一、二级

自检和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实施,最后提交上级部门验收。检查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抽取样品进行100%的检查,以此判断该批次成果的质量情况和自检效果,要求抽样比例内业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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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决定,一般为3%—5%。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反馈给调查人员和管理部门,要求调查人员及时处理,认真修改,以保证工程成果质量。

为保证最终成果的质量,质量检查应控制每一道作业工序。质检人员要认真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评定工作,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提出具体的修改完善要求,并及时反馈生产人员,要求调查人员同类问题不再重复出现。提交成果合格率应为100%,优良品率在85%以上。 6.5 质量监督

a) 邳州市国土局成立“地籍调查工程办公室”: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监控调查队的生产、技术、质检等工作,其中县局主要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协调解决地籍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国土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资料的收集和查询、与调查队伍的衔接以及地籍调查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b)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技术小组例会(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召开

项目负责人会议。技术小组例会(生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调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参加,研讨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研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难点、热点问题;项目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研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及其它重要事项。

c) 技术问题分级处理及汇总制度:调查单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镇国

土所反映,由国土所协调解决。国土所确有难处的,由国土所会同调查单位提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本)一并汇交市局,在技术小组会议上讨论,讨论结果形成的修改意见或解决方案由市局以书面会议纪要形式统一发放到各国土所、各调查单位。 d) 监理单位负责日常巡回检查,协调各种技术问题的解决,以及所有成果

的检查工作。

7 提交成果要求 7.1 基本成果

a) 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b) 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c) 地籍调查表;

d) 界址点坐标册及宗地面积计算成果; e) 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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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宗地面积汇总表(按街坊); g) 街坊接合图(含出图); h) 分幅地籍图(含出图) ; i) 分幅地形图(电子); j) 项目工作方案; k) 项目技术设计书; l) 项目技术报告; m) 项目检查报告;

n) 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所有宗地图、分幅地籍图、街坊图及各类统计表格均须在数据库环境下编辑、并上传至数据库存储。以上成果除提交纸质输出成果外,还同时提交电子数据。 7.2 数据库

a) 地籍调查表数据库: b) 控制点坐标数据库; c) 宗地图数据库; d) 标准分幅地籍图数据库; e) 标准分幅地形图数据库; f) 街坊图数据库; g) 调查区索引图数据库: h) 界址点坐标数据库; i) 宗地面积数据库; j) 街坊面积数据库; k) 镇区(街道)街坊分布图; l) 宅基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数据库; m) 农村宅基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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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村签字盖章、权源材料收集统计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宗地号 45

签字盖章 权源材料 备注 邳州市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设计书

合计 签字率 户主本人签字—1,委托指界人签字-2,他人代签字本人按手印-3,未签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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