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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第六章 新设备投运的管理 第七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第八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第九章 电网稳定的管理 第十章 调度操作规定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二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第十三章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四章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 第十五章 水电站水库的调度管理 第十六章 电力市场运营调度管理 第十七章 电网运行情况汇报 附件:电网调度术语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

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

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

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

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 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

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

触。

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

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

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国调许可范围:

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 (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 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 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 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

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2.5 国调的主要职责:

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

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

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

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

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

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

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