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独立地段的共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用地,包括电动汽车充电站,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U U1 U11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U14 U15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U16 U2 广播电视用地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具有人防功能的各类地面空间及地下设施,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人防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U21 U22 U3 U31 U32 U33 U4 排水用地 环卫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人防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U9 G G1 公园绿地 10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G2 G3 X 小类 类别名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待深入研究用地 内容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 3.3.3 编制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总体规划,可采用主要功能区块布局方式,将城
市建设用地类型简化为居住生活区、商业办公区、工业物流区、城市绿地区、战略预留区等城市功能区类型,每个功能区可包括必要的大、中、小用地类别。城市功能区分类和代码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城市功能区分类表
类别代码 Dr Db Dm De Dx 类别名称 居住生活区 商业办公区 工业物流区 城市绿地区 战略预留区 内容 以住宅和居住服务设施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以商业、商务、娱乐康体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以工业、物流仓储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以绿地、公园为主导功能的分区 应对发展不确定性的战略预留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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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镇建设用地分类
3.4.1 3.4.2
类别代码 大类 R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所包含的用途 各类居住建筑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宅间路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文化站(室)、图书馆、科技站、展览厅等文化设施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专业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初中、高中、完全中学及职业高中机器附属设施用地 小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业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A7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管理与A9 B B1 商业商务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除以上设施用地以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科研用地等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康体等服务业用地,包括集市等专用建筑和场地,银行、信用、保险等商务办公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镇建设用地应分为8大类、29中类、4小类。 镇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镇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居住用地 R1 R2 R3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1 A2 A31 A3 A32 A33 A34 A4 A5 A6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用地 中学用地 小学用地 幼托用地 专业学校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A 12
类别代码 B2 类别名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所包含的用途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提供良种、农资、农技、信息等农业服务的设施用地(如农技站、兽医站等),非公益性的业余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B9 M M1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艺品制作、农产品加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 M2 M3 W W1 W2 W3 S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储、物流、转运中心、农业堆场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以及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路面宽度不小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包括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S2 U 交通设施用地 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等交通枢纽用地,以及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U1 U2 U3 U4 供应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镇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环境设施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