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大类 中类 S4交通场站用地 小类 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二级类 1005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公共交通场站)、1002轨道交通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1005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公共停车场、停车楼) —— 0809公用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 10交通运输用地 ——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一级类 10交通运输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 U12供电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U13供燃气用地 U14供热用地 U15通信用地 U16广播电视用地 U21排水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32防洪用地 U33人防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 U31消防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22环卫用地 0809公用设施用地(排水、环卫))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9公用设施用地(消防)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109水工建筑用地(人工修建的坝、11水域及水闸、堤) —— 0905殡葬用地 0809公用设施用地 利设施用地 —— 09特殊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G绿地与广场用地 G1公园绿地 G2防护绿地 G3广场用地 0810公园与绿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X 待深入研究用地 1201空闲地 12其它土地
3.3.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1
居住用地
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用地”(A3)。
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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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要求。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R1)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 用地”(R2)强调了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要求。
“三类居住用地”(R3)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 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是指为保障民生基本需求,维持城市正常运行、保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布局、优先建设的基本服务设施,一般为公益性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A1)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其中,社会团体仅包括那些采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的部门,例如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等;事业单位是指除“科研用地”(A8)之外的其它办公机构用地,例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均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但两者都以科学研究为主,应归入“科研用地”(A8)。
“文化设施用地”(A2)综合考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等的相关要求,将原标准的档案馆调整到“其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9),将原标准的展览馆、会展中心调整到“其它商务用地”(B29),新增加公益性的剧场、音乐厅、城市规划展览馆等设施。
“教育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A6)结合我国当前养老、扶孤、助残等主要社会福利工作,进一步细化为“养老设施用地”(A61)、“儿童福利设施用地”(A62)、“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A63)及“其它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四个小类。其中:“养老设施用地”(A6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 13号)的要求,其内涵包括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中心(院)、光荣院等;“儿童福利设施用地”(A62)结合民政部2001年颁布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内涵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SOS儿童村等;“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A63)结合《“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6]2848号)等相关要求,其内涵包括残疾人康复、托养及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园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1),而不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
“科研用地”(A8)从原标准“教育科研用地”中移出,单独设置中类。随着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推进,该类用地将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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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土地供给,“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等中类应在用地结构表中列出。 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旨在为改善和提升城市生产生活服务功能而规划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单独投资、社会资本投资等各种方式投资建设的设施用地。其中:
“研发设计用地”(B23)为新增小类,包括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
“其它商务用地”(B29)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增加非公益性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原标准包括殡葬设施,本标准将其调整归入“公用设施用地”(U)。 4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沿用原标准划分原则,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表 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
参照标准 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低于一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大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5 物流仓储用地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
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恶臭等。其中: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仓储、物流设施的安全管理,本标准将原标准的“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更名为“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其选址布局、建设标准和安全防护距离应严格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结构表中列出该中类。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它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
“交通枢纽用地”(S3)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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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场站用地”(S4)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7
公用设施用地
“供电用地”(U12)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供燃气用地”(U13)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通信用地”(U15)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设施等用地。
“人防用地”(U33)是本标准新设小类,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人防用地,例如同时兼具人防功能的地下商业设施应划入“商业用地”(B1)。 8
绿地与广场用地
由于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绿地功能相近,本标准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设立大类。
“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送审稿)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它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游憩生活需求,应在用地结构表中列出该中类。
“防护绿地”(G2)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评审稿?)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
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 9
待深入研究用地
本标准新增“待深入研究用地”(X),是指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待深入研究用地”应在用地结构表中列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管控。
3.3.3 编制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总体规划,可以采用特大类用地。特大类用地代表该地区的主导功能,在编制下位规划时应对特大类用地进行细化,在保障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形成必要的大、中、小类用地。同时,对于特大类用地的细化,应严格保障主导功能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表的衔接方式建议执行。
表 特大类用地与大类用地的衔接方式建议表
代码 名称 G R B M W U A X S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