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大类 地 中类 小类 E12 园地 E13 林地 E14 牧草地 - 三级类 土地规划用地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二级类 12园地 一级类 -(不包括护路林、护岸林) 13林地 - 151设施农用地、152 农村14牧草地 E15 其它农用地 道路、153坑塘水面、154农田水利用地、155田坎 15其它农用地 E21 河流水面 E22 湖泊水面 E23 水库水面 E2 水域 E24 沿海滩涂 E25 内陆滩涂 E26 沼泽地 E27 冰川及永久积雪 E9其它非建设用地 311河流水面 312湖泊水面 226水库水面 31水域 3 其它土地 2建设用地 22交通水利用地 313滩涂 (沼泽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31水域 3其它土地 32自然保留地
3.2.2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 1 建设用地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当需要区分城市、镇、村庄建设用地中相同类别用地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前加H11、镇建设用地分类前加H1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前加H13。
(2)“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涵一致。
(4)“特殊用地”(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同时,本标准将原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外事用地”、“宗教用地”,以及原标准“其它建设用地”中的风景名胜区景点、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调整归入“特殊用地”(H4),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送审稿)中一级类“特殊用地”的内涵进一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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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标准将原标准的“采矿用地”进一步拆分为“采矿用地”(H5)与“盐田”(H6),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送审稿)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与“盐田”内涵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
(6)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和“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盐田”(H6)、“其它建设用地”(H7)等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H11)、“镇建设用地”(H12)、“村庄建设用地”(H13)的统计汇总,但应考虑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的融合整体规划。 2 非建设用地
本标准调整原标准中类“水域”与“农林用地”的排序与类别代码,其中:“农林用地”(E1)与《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以及《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农用地”内涵一致;“水域”(E2)、“其它非建设用地”(E3)与《土地管理法》三大类中的“未利用地”以及《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其它土地”内涵一致。
(1)“农林用地”(E1)进一步细分小类,其中:“耕地”(E11)、“园地”(E12)、“林地”(E13)分别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完全衔接;“牧草地”(E14)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的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沼泽草甸”;“其它农用地”(E15)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的二级地类“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其中,“农村道路”指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的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南方宽度不小于1米且不大于8米,北方宽度不小于2米且不大于8米。
(2)“水域”(E2)的小类细分重新调整,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8个二级地类完全衔接。
(3)“其它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送审稿)一级地类“其它土地”中的“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它草地”。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以及位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之外用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保护、安全防护隔离、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区域性绿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农林用地”(E1)、“水域”(E2)和“其它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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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大类 中类 R1一类居住用地 小类 R11住宅用地 R12服务设施用地 R居住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21住宅用地 R22服务设施用地 R31住宅用地 R32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二级类 0701城镇住宅用地 0507其它商服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0701城镇住宅用地 0507其它商服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0701城镇住宅用地 0507其它商服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0801机关团体用地,0802新闻出版A1行政办公用地 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A21图书展览用地 A22文化活动用地 A3教育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A4体育用地 A41体育场馆用地 A42体育训练用地 A51医院用地 A52卫生防疫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 A59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A61养老设施用地 A62儿童福利设施用地 A63残疾人福利设施用地 A69其它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 0804科研用地 A8科研用地 ——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6社会福利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5医疗卫生用地 0808体育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3教育用地 0807文化设施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7住宅用地 05商服用地 07住宅用地 05商服用地 一级类 07住宅用地 05商服用地 40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B11零售商业用地 B1商业用地 B12批发市场用地 B13餐饮用地 B14旅馆用地 B2商务用地 B21金融保险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 B23研发设计用地 B29其它商务用地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3娱乐康体用地 B32康体用地 B31娱乐用地 0506娱乐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用地代码与名称 二级类 0501零售商业用地 0502批发市场用地 0503餐饮用地 0504旅馆用地 0505商务金融用地 05商服用地 一级类 05商服用地 05商服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5商服用地 0507其它商服用地(赛马场、高尔夫球场) 0808体育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加油加气站用地 0501零售商业用地 B49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507其它商服用地(除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的配套服务设施等用地以外) 0803教育用地(营利性) 0805医疗卫生用地(营利性) 05商服用地 M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W1一类物流用地 W2二类物流用地 W3危险品仓储用地 S1城镇道路用地 0601工业用地 06工矿仓储用地 0604仓储用地 06工矿仓储用地 1004城镇村道路用地(村庄道路用地以外) 1002轨道交通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S2城镇轨道交通用地 1001铁路用地(铁路客货运站) 1005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 10交通运输1008港口码头用地(港口客运码头) 用地 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