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 下载本文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曹黎律师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资合性特征,合伙企业制度立足于人和性与意思自治,呈现出非常强的开放性特征,合伙企业法对企业运营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很少,几乎事事可以协商,投资各方有非常大的协议空间,因此,合伙企业法内容虽然少于公司法,但在实践运作中,其条款设计要求很高,应当充分的利用好法律技术手段。不同的企业组织架构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制定合伙人协议之前,投资者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各种企业组织架构方案,并从中选择出最能满足自身需求的的企业组织架构:一、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 1) 投资者 LP 经营者 GP 收 投资 益 投资/运营 分 配 有限合伙制企业 投资标的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直接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合伙人人数为 2-50 人,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者持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财产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经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 3,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特点为:◇ 普通合伙人以自身资产和信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现商业道德风险概率低;◇ 有限合伙人由于不能参与对企业经营(否则将突破有限责任),易产生投资信心不足问题;◇ 内部机关简单,运营成本低;◇ 普通合伙人的决策缺乏监督;◇ 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 50 人。

在这个制度架构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中常见的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这有利于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信心,但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这种架构下企业的发展将完全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能力,有限合伙人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事前监管。二、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设计简单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显然难以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与作为经营者的普通合伙人虽然在合作共赢上的追求是一致的,但在具体需求上的考虑却是不同的,从有限合伙人角度所重视的是投资资金的安全、有限的经营风险、项目素质、投资收益、投资人话语权等;而从普通合伙人角度则更看重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资金投入、经营话语权等,任何要求对方给予无条件的信任都是不切实际的,一个能够打消各方顾虑,可以被各方认可的企业组织架构至关重要:(一) 经营者主导型 A: 组织架构(图 2) 框架协议 合伙协议 实际控制 投资者 LP 基金管理公司 GP “经营者” 投资 受托管理 投资/运营 协议 有限合伙制企业 投资标的这是一种有利于经营者的的企业组织架构设计,相对于典型的组织架构方案,实际控制企业运营的“经营者“本身不作为 GP,而由所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这对经营者体现出两方面的优势:其一,基金管理公司作为 GP,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将更为专业;其二;经营者通过基

金管理公司运营合伙企业在事实上享受了 GP 的权能,但又无需直接承担 GP应负的无限连带责任,经营者自身的商业风险大大降低。相反从有限合伙人 LP 的方向看,虽然合伙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下更为专业,但由于经营者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导致经营者的商业道德风险代价降低,此外,这种架构下有限合伙人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事实监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信心不足。(二)经营者主导型 B: 组织架构(图 3) 框架协议 合伙协议 实际控制 投资者 LP 项目公司 GP “经营者” 实际控制 投资/运营 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 有限合伙制企业 受托管理协议 投资标的相对于上一种企业架构,这是一种更倾向于经营者的企业构架方案,由“经营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作为 GP,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受托行使普通合伙人管理权限,这种架构下不仅“经营者”无需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也从中脱离出来。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减少,合伙企业出现商业道德风险的几率更大,此外,这种架构下有限合伙人仍然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监管。(三)投资者主导型 组织架构(图 4) 框架协议 合伙协议 实际控制 投资者 LP 项目公司 GP 经营者 GP 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 投资 实际控制 有限合伙制企业 投资标的这是一种倾向于有限合伙人利益的企业架构,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投资者的关联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基于此,有限合伙人自身作为 LP 的同时,可将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作为 GP 加入合伙企业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形成双 GP 运营架构,如此架构下,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通过项目公司形成对合伙企业的事实上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权,这种架构下,可以消除投资人对于资金安全和决策风险的顾虑,有利于投资人的资金投入,但是从经营者的角度而言,其独立的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控制权将被要求共同行使。(四)均衡型 组织架构(图 5) 投资者 LP “经营者” 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 投资/运营 投资/运营 项目公司 GP 基金管理公司 项目公司 GP 投资/ 投 受托管理协议 投资/ 运营 资 运营 有限合伙制企业 投资标的投资者通过其项目公司的加入作为 GP,在事实上形成了合伙企业的共同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经营者方面,由项目公司代替经营者成为普通合伙人从而使经营者无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解决合伙企业决策效率与专业化问题,由投资人和经营者共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以受托管理方式代替执行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运营工作。这种架构之下,既能满足 LP 形成对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与投资决策权,又能解决 GP 在经营决策权受限之下对于无限连带责任的担心,同时以基金管理公司行使执行合伙人权限的方式解决了合伙企业的效率与专业性问题。该架构由于涉及的主体/机关较多,合伙企业的运营成本将增加,权利义务关系也将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