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试行) 下载本文

黄冈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自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止,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管理行为,包括放线验线、基础±0.00核实、±0.00以上部分工程检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成立规划批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批后管理的日常事宜。

发证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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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放线。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开工建设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验线。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完工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六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0.00以上部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0.00以上部分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七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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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向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核实:

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申请表》;

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 ㈢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及竣工图电子文件); ㈣批后管理各阶段的合格通知书;

㈤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设工程施工图;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验收核实的条件:

㈠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建设;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对分期建设的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施工组织计划)同步实施;

㈡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类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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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因建设工程建设时序、绿化种植季节的影响等原因需要进行分期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可分期验收,待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绿化及配套设施等建成后,再进行整体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详见《黄冈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㈠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许可证内容: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

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绿地率、建筑造型、色彩、停车泊位以及配建的小区公共设施用房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效果图规定的内容;规划应拆除或者保留的是否拆除或保留;

㈡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类工程核实道路平面、横断面及标高,管线埋深及架空高度,桥梁净空高度等内容;

㈢其他需要验收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验收核实。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且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对于竣工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范围至使容积率变动的,应书面告知市土地主管部门;对绿地率不达标的应书面告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报原批准机关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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