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通业务管理办法 - 图文 下载本文

金汇总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客户港股通业务交收资金的划拨。

公司使用在具备港股通结算资格的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自营港股通业务交收资金的划拨。

第十一条 公司在新意新一代证券综合管理平台和集中交易系统中,对港股通业务使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客户和自营资金严格分离,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每日完成客户资金账户、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的核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总分平衡,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存管和托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港股交易及托管协议,对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同时将自身或其客户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交由中国结算存管。

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相应证券的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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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参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客户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协助执行以及质押业务。

第四章 结算原则

第十五条 分级结算: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公司之间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公司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中国结算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公司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十六条 净额结算:中国结算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担保交收:中国结算为境内结算参与人提供担保交收,当公司港股通交易为资金净应付时,交收时点是T+2日的10:30,当公司港股通交易为资金净应收时,交收时点为T+2日18:00。

第十八条 人民币结算:公司与中国结算之间、与客户之间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五章 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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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港股通交易清算指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接收交易所成交结果数据,通过对港股通交易的资金、股份及权益的计算,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资金和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港股通的资金清算包括交易资金、证券组合费、风险管理资金、公司行为资金及其他非交易资金的清算。港股通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收时点分别为:

(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

(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 (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 (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 第二十一条 交易资金清算

运营中心在T+2日日终给客户进行T日交易资金、证券的清算。对卖出港股客户,记减证券账户应付证券数量,记增资金账户应收资金金额;对买入港股客户,记减资金账户应付资金金额,记增证券账户应收证券数量。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组合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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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证券账户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证券组合费以持有市值为计算基础,按照每个自然日收取,实行超额累退费率,日费率等于年费率除以365。

运营中心在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终接收中国结算证券组合费清算数据,记减每个客户资金账户金额。清算完成后统计客户透支情况,在T+1日通知客户补足资金,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客户透支款项。

第二十三条 现金红利清算

港股的现金红利可能是港币、美元或英镑等外币红利资金,中国结算将统一进行换汇处理,最终使用人民币结算。

现金红利不会设定境内红利发放日。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红利资金交收日为清算日下一日。运营中心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红利清算数据计加客户资金账户金额,客户在T+1日资金可用可取。

第二十四条 红股、派发权证清算

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利当日进行业务处理,将红股记增到客户的证券账户,并发送清算数据给结算参与人。运营中心根据清算数据给客户证券账户记增红利股份,红股可于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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