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一、 答题要点:
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二、2004年初,在沈阳医学院某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收治了一位因车祸造成腿伤的女患者——林某。她因车祸小腿受重伤,先后手术多次,慕名来到该医院做“取髂骨植骨术”,也就是从左胯部取下一块髂骨,然后将其移植到林某坏死的左小腿距骨上。然而在林某被推进手术室进行全身麻醉以后,一位刘姓医生手持特制的针头,在髂骨上扎针抽取了患者的相当数量的骨髓后,扬长而去,手术照常进行,而等在手术室外的患者的家属却毫不知情。 后来,有举报者出于愤慨,打电话委婉地告知了林某。林某家人认为,手术后,林某就再也没有力气坐起来,肯定与这次抽取骨髓有关系,决定讨回公道,要个说法。后来,医院相关当事人也不得不承认,他们确实抽取了林某的骨髓,但是院方盗取骨髓的目的是进行“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抽取骨髓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伤害。有专家指出,此实验确实是世界热门课题,多家大型医疗机构都在开展此项实验。“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实验的内容,就是把从人体抽取来的骨髓进行分离,经过实验分离出干细胞,干细胞是一个原始细胞,它还可以分化成多个组织细胞,例如神经细胞、骨细胞、肌腱细胞、血管细胞等组织细胞,一个干细胞可以分化成若干个组织细胞,把这些组织细胞再注入人体,可以治疗白血病、下肢缺血性疾病(如下肢动脉硬化、糖尿病足)等。“实验一旦成功,对扩大医院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另外,还可以提高医生个人的国际影响、学术地位。至于物质回报那更不用说了??”这名专家说。来自中华骨髓库某分库一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各医院进行“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实验所需要的骨髓,都是医院自己解决,“与骨髓库不发生任何关系,至于医院怎么解决,那就不清楚了??” 举报者认为,医院的医生有选择地寻找特定部位来抽取骨髓———患者当时迫于病情,需要把左胯部的髂骨移植到小腿,这名医生的盗取行为就选择在左侧髂骨,目的是这块髂骨移植后,遗留在上面的“针眼儿”将从此消失,进而达到“查无实据”的效果,因此,这实际上是一次有计划的“盗取”。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及家人与相关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
1、如何评价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2、如何看待林某及其家人的行为?
二、 答题要点:
(1)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违背了医学科研道德(或者人体实验中“知情同意原则和维护受试者利益的道德原则”。)
这名医生的行为,没有征得过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的同意,相反,他选取特定时间——即患者麻醉后才实施抽取,其目的就是想使患者察觉不到,因此,该行为可以视为“盗取”;在有关知情者举报后,院方才不得不告以实情,这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严重违背;
院方开展“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的人体实验,应该说是为了促进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最大限度的服务于人类的身心健康,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实验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把受试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用欺骗乃至于是偷的办法来解决实验的骨髓问题,应该说服、动员,征得患者的同意后才能抽取骨髓,否则就违背了实验的道德原则和要求,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2)林某及其家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作为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的“要求赔偿权”,属于正当行为。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等,其中要求赔偿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此案例中,医生在没有告知林某及其家人的情况下,偷取了林某的骨髓若干,过错在医生,这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可能给患者带来了某些不利于健康的影响,林某及其家人有权提出经济及其精神赔偿的要求,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值得肯定。
案例一: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治疗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治疗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
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2·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分析:
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是可贵的,但此举不能获得支持的:
1、对于迫于贫困或其他压力下的“自愿”应该禁止,器官移植技术不能只为有钱的强势人群造福而给弱势人群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伤害。而且他涉嫌了器官买卖或者是变相买卖,虽然是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虽然是自愿,但基于对人类生命的尊严的尊重和商业化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禁止将人类的器官和组织作为商品买卖,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世界不少国家法律规定,器官不能商业化。我国虽无立法,但此举也不能允许。
2、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而使一个人失明,这是不人道的。他是属于活体捐献,且活体器官捐献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危及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
3、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减轻病人的痛苦,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给患者带来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虽然有责任帮助那些器官衰竭、面临死亡的人重新获得生命,但对供体的健康和生命同样负有保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受体的需要,
而放弃对供体生命的救治或健康的维护。
4、个人的付出不可能使当地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毕竟个人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案例三:患者王某,男,76岁,离休干部。因与家人争吵过度激愤而突然昏迷,迅速送至某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仅有不规则的微弱心跳,瞳孔对光反应、角膜反射均已迟钝或消失,血压200/150mmHg,大小便失禁,面色通红,口角歪斜,诊断为脑溢血、中风昏迷。经三天两夜抢救,病人仍昏迷不醒,且自主呼吸困难,各种反射几乎消失. 面对病人,是否继续抢救?医护人员和家属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医生A说:“只要病人有一口气就要尽职尽责,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医生B说:“病情这么重,又是高龄,抢救仅是对家属的安慰。”医生C说:“即使抢救过来,生活也不能自理,对家属和社会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但是,病人长女说:“老人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才有几年的好日子,若能抢救成功再过上几年好日子,作儿女的也是个安慰。”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尽到孝心。儿子说:“有希望抢救过来固然很好,如果确实没有希望,也不必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并对医护人员抢救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提出一些疑义。 分析:
1、医护人员履行了治病救人的职责,毫不懈怠地为这位高龄患者抢救了三天两夜,分明已尽到了责任。至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这表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病情难以逆转。
2、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即病人自主呼吸停止,无感受性和反应性,诱导反射消失,脑电波平坦,进入不可逆转的深度昏迷状态,并在24小时内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者,就可宣布死亡。这位患者基本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医护人员如实告诉病人家属不能再改善其生命质量,取得家属知情同意,仅采取支持疗法或撤消救护措施而放弃对病人的抢救,是符合生命伦理学观点,因而也是道德的。但在谈话中应注意方式,切忌简单、生硬。
3、如果医护人员向病人家属讲明真实病情、表明态度后,而家属执意坚持继续抢救,医护人员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因为人们的传统习俗和心理状态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需要长期努力。
案例四: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
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五: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分析:
1. 从生命价值论而言,孙某的外在价值,即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很低,而内在价值其生命及健康也已基本不能保证,是没有做放化疗的必要的。从生命神圣论而言,孙某有活下去的权利,只要病人要求,医生必须为其救治。 评价:若非病人本身有要求做放化疗以延长寿命,家属及医生不必作出此选择。
2. 以功利论角度看,此选择的结果是孙某有较大希望得以存活,虽然有外观功能上的缺损,但总体结果是利大于
弊。况且,身体外观可以通过后续治疗得到改善,功能可以通过训练及机体代偿等得到弥补,即使外观及功能都不能有所改善,至少9岁孙某可以活下去;以义务论看,医生救人性命乃是天职,此行为是对的。 评价:此选择综合看利大于弊,应被采纳。
3. 此选择结果优于前一选择但相对的风险也大,无论从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哪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在改进型手术成功率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生命。若是医院能够请来别的医院有经验的医生或让患者转院至有经验的医院,能保证手术成功率不低于或接近于常规手术,则可以选用此方案。 评价:在无法保证手术成功率的情况下,此选择不应被采纳。
案例六: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泌尿科就诊,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听后非常震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 1、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为什么?(结合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分析) 分析:
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
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治疗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 案例七:从1932年到1972年,美国研究人员随访400名贫穷的患了梅毒的非洲美国黑人, 以观察他们的疾病是怎样发展的。在50年代,青霉素已经普遍使用,而且价钱并不昂贵, 但是研究人员也不对他们采用青霉素治疗,而是给予安慰剂。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能观 察到不用药物梅毒会怎样发展。该项研究揭示了梅毒发病、发展、病理机理和预后的一些 本质问题,为后来的梅毒治疗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临床第一手材料。 请对这个实验作出伦理判断,并进行伦理分析。
1、实验目的-3分; 2、受试者的健康-3分; 3、实验者的尊严、权利-3分 4、实验的科学性-3分; 5、实验者的全面的利益保证(如经济利益)-3分 依据:赫尔辛基宣言 3分; 表述 2分 总体评价:这是一项严重违背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的实验,应该受到谴责.
分析:第一,违背了受试者权利至上的原则.在有有效物的条件下,为了得到梅毒发展的客观发展资料而牺牲受试者的身体健康.第二,违背了知情同意权.没有告知受试者实验的全部信息.
案例八:广告:“一对不孕夫妇征求卵子,要求捐献卵子者的年龄在20到29岁,学历大本以上、无家族病史、五官端正、婚否不限,并有万元以上的重谢。” 征求者是名老人。他说,自己是为女儿征求卵子的。老人说,他的女儿已经40多岁,去医院检查过,已经不能生育,他很着急,想要个小外孙。医生告诉他,可以征求健康的卵子为女儿人工授精。老人称,他之所以不去医院征求卵子,而是到北大征求,是想看到提供卵子者本人,确定她是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老人称,他最高可出资1.5万元。 请对这种做法作出伦理分析。
有助于解除不孕症患者的烦恼;4分实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伦理原则,包括生物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适应症、自主、自愿捐赠、双盲(4分)、遗传病等健康检查、禁止商业化操作(4分)以及医疗 条件、医务人员的资格等。(4分×4)
案例九:有一位身患晚期肝癌、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七旬老工程师,和另一位年仅10岁、患急性甲肝的小学生,同时到一家医院就诊,要求住院治疗。但是,由于该院种种医疗条件的限制,只能收留一位病人。请问医生应该给哪一位病人开住院单?其医学伦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医生应该给10岁的小学生开住院单(1分)。这是因为:
(1)从生命质量看,小学生的生命质量比老工程师的生命质量高。七旬老工程师身患绝症,没有治愈希望,预期寿命短;而10岁小学生有治愈希望,能够恢复健康,预期寿命长。(4分)
(2)从生命价值看,小学生的潜在社会价值比老工程师的潜在社会价值大。尽管老工程师曾为社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由于身患绝症,年事已高,现已失去了继续创造社会价值的条件;如果治愈了小学生,培养其成才,将来将给社会创造很大的价值。(3分)
(3)从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来看,给老工程师投入再多的卫生资源,也无法使其康复,只会是浪费很多资源;而收治小学生,则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是对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2分)
案例十: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