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 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 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项目考评不合格数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
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并于每年1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网站上将该企业的考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或取得“省标化星级工地”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取消星级等级,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项目自评结果: 工程规模 所属区县 项目负责人及联 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联 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联 系电话 优良□ 自评时间 合格□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自评相关资料附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