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试行 下载本文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2017)和《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标准化星级工地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其中优良项目分设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星级为“省标化星级工地”最高等级。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织1次);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进行现场复核,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符合率(检查项、加分项之和)达到95%及以上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90%及以上95%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80%及以上9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其中,“二星级”、“三星级”工地除符合率达到要求外,加分项应不少于5项。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半年的项目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 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