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 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11月不少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2017)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
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应当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在形象进度达到60%及以上时,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应及时将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附件)报送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规定项检查无不符合项,检查项符合率在80%及以上的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要求,可以在建议名额范围内推荐为“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项目。
第十三条 对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的的项目,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及时在建议名额范围中取消。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