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对航空器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 障碍物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
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监管办,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如拆除不可能,必须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障碍物限制图; (二)巡视检查记录; (三)障碍物测量资料;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 (五)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一)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四)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点防治的鸟种; (六)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商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商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设置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它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其机场年度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并确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