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五条 航空器维修管理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机务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八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旅客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
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零九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监护停场航空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区域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
整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禁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禁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第一百二十条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保障车辆不得超越红色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机务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 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超过5级风时不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20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时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障车辆的驾驶员在看不到车辆后方的障碍物时,倒车必须有人指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
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航空器使用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时,不应当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均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各自的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条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或行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 顶推航空器时,应当有地面机务人员位于航空器后侧观察是否有障碍物阻碍航空器的推出。并注意将推出航空器避开机坪行车路线,避免机坪内交通不畅。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盖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