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三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以及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cm的掉块;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cm,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并按程序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遇到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且板块不松动;或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cm的掉块,且但深度小于7cm,或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等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时,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第七十四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六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

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七十七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低于最小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10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按塔台管制员的要求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传送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在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值前,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

第八十二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

第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八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时,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下列滑行道系统之一: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第八十九条 在本规定第八十七条情况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

第九十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