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全生产)2020年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单位落实。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主任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运输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及各驻场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安全政策、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八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在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

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同时还应当组织对驻场运行保障单位进行评估,以确定他们履行相关规定和职责的情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场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办)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机场资料库应当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检查单和记录表格,详细记录对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包括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纸制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156号令)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程序,机场关闭程序应当包括导致关闭的各种因素、对引起关闭因素的现场确认及现场确认的人员、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关闭的决定权归属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

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