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3]39号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安全审查相关阶段的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协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应阶段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中,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本身以及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可原则通过安全审查,同时提出整改完成的时限要求。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实施部门复核。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包含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其他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实施部门应当协调内部机构,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分别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有关变更的协议(合同)、原建设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送实施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对相关材料核实确认后,可将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文书、资料的建设单位名称更改为变更后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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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文件的,下列文件、资料可认为规划相关文件:

(一)位于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的,所在化工园区管委会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批复文件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化工园区的批复文件;

(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企业原有的规划相关文件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决定书(书面意见),或者加油站等有关行业准入的批准文件,可认为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四十三条 实施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有关人员和专家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办法》第六、第七章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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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时通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部门。

第四十五条 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监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实施部门发现或者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的通报,确认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审查的申请;确认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的,自撤销安全审查意见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审查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台账、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各市安监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并报告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全省上一年度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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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安监总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项目。是指在限定的投资、时间和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使用效益)等目标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项目,即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养护、维护工程。

(二)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包括: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项目;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项目。

(三)改建项目,一般是指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填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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