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豫交文(2014年)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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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五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

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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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按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资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段单独设立,工程规模过大时(土建标大于15公里、路面标大于30公里)应设立分试验室;其它等级公路的工地试验室可不按合同段设立,但应满足工程需要。特殊情况下(如:工地距等级检测机构较近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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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备质监机构后,工地试验室的职能可由等级检测机构承担,但试验人员和档案材料需专门管理。

省质监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负责其辖区内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能作为母体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即母体机构授权负责人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全面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试验检测活动。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合理,能涵盖工程所涉及专业范围和内容。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人员数量配置见附件1表1)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辅助工具,仪器的规格和数量应能满足工程的需要,部分试验可外委。(试验检测项目见附件1表2、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1表3)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其周边场地一般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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