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存在的问题:衔接机制的组织保障体系尚未理顺;信息共享缺乏机制保障;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制约了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转;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模糊规定,影响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认定;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法律支撑;衔接制度效力位阶较低,缺乏强力保障
●完善建议:树立部门间协同理念,克服认识偏差;健全衔接机制的组织保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健全案件移送的协同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送行为,推进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衔接机制的制度保障;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顾问: 沈国明、王则君
组长: 黄 钰
副组长:刘建平、刘晓明
成员: 李瑜青、崔凯、龚培华、陈卫国、张本勇、 夏春琴、赵德关、张 勇、秦承新、张善根
管理: 金苗林
前 言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身的、内在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2001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 接着,在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审查立案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活动,公安机关的受理和处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但是近年来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衔接中的一些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在查处犯罪案件中的“四多四少”现象: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四多四少”现象的产生除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合力还需加强。
本课题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检察理论研究人员和检察实践工作者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在制度层面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策的探讨,研究提出赋予检察机关备案审查权、移送通知权、违法纠正权和专项检查权作保障。1[*]我们研究认为,三大诉讼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诉讼活动之外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有很大分歧,这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的基本问题。考虑到本课题作为实践运用性研究,重点在微观的工作机制层面开展实证研究,在宏观上我们拟不作深入探讨。为此,本课题将更加关注在工作机制层面如何畅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集中于解决涉嫌犯罪案件主观不移送,客观移送难的问题。
鉴于课题研究的目标定位,市立法研究所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为组长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以及市纪委和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等从事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的同志和相关领域的学者组成。课题组以对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证研究为基础,立足于为解决上海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提供依据,并对在国家层面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所帮助。为此,先后走访了市整规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宝山区检察院以及浦东新区检察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等市和区十余家单位。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课题组采用理论研究和比
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研究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狭义的衔接机制,只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涉罪行为如何被吸纳到刑事司法程序中来,而广义的衔接机制,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如何被吸纳到刑事司法程序中来。考虑到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本课题所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的是狭义上的衔接机制。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分析
一、对我国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考察2[?]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为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1年7月国务院又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基本程序、时限、管辖和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