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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事态扩大的。
(7) 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8) 其它为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人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5 监理人拒绝承包人以下列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1) 由于承包人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人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包人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包人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3) 承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4) 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发包人或监理人已决定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6)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2.6 分包人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人提出。其中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起。
因承包人责任或风险而向分包人(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商)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索赔程序
3.1 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
(2) 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报送索赔报告和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3) 监理人在接受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后,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与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交索赔支持文件与资料。
(4) 监理人依据合同规定与合同双方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与协调,并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5) 当双方较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人在认为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6)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人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3.2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同时抄送发包人。
3.3施工索赔时限计算,以施工索赔要求送达、监理人文件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施工索赔要求,必须是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等各种能表明其索赔意图,而又符合合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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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书面索赔文函。
3.4 承包人应在施工索赔要求提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报送索赔报告书。
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包人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人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3.5 当施工索赔提起后的84天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人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人决定发出的70天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人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4.施工索赔报告
4.1 为使发包人和监理人能有效地对承包人的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包人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 索赔要求
(3) 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4) 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5) 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6) 其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包人认为应予以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4.2 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
4.3 为使发包人和监理人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必须事实清楚、数据准确、逻辑和因果关系清晰、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4.4 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内容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监理人认证和审核的有效部分。
5.索赔的处理
5.1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依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包人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5.2 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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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落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的初步审查意见。
(4) 在对承包人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 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 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发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的情况下,发布总监理人的决定意见。
5.3 在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人可以: (1) 要求承包人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支持文件。
(2) 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 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
5.4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被监理人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5.5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
(1) 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人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2) 采纳监理人或总监理人的意见,接受发包人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 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5.6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包人还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1) 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索赔的要求;或
(2)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索赔要求。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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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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