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教学大纲 下载本文

(1)交叉询问 (2)法官的作用 (3)证人中心主义

6、对控方上诉严加限制,禁止“双重危险” 7、证据规则比较发达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略)

思考题:

1.什么是弹劾式诉讼?什么是纠问式诉讼?二者分别有哪些主要特征? 2.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有哪些共同特征?

3.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要实行一事不再原则?它对法制有何意义? 4.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和主要分类,刑事诉讼职能及其分类,刑事诉讼效益的基本方面及相互关系,刑事诉讼主要的概念及其范围,刑事诉讼客体。了解本章其他内容。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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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它可以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政和秩序。

直接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

一般的诉讼理论中将具体刑事诉讼模式所体现的直接目的归纳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结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手段和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主要分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此外,西方理论关于诉讼结构的归纳,还有对抗式和非对抗式;权利行使型与权利抑制型等。

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主要学说有:“双重结构论”;“等腰三角结构论”、“倒三角结构论”等。

一般认为,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之下的刑事诉讼属于强职权主义的结构,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序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成分,但尚不完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近现代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和产生的社会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公正、秩序和效率等内容。

公正是刑事诉讼效益的核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指适当地惩罚治犯罪,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

程序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社会公众的秩序感和良知受到冲击。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在投入一般司法资源的情况下,办好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取得最大的刑事诉讼效益。

三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偏废。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并承担相应诉讼职能,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结局起决定性作用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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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承担者。

刑事诉讼主体说由西方法学家首先提出,他们认为,诉讼实际上是法官、检察官、被告人之间持续交涉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三方,诉讼就不可能成立。这是诉讼理论的一大进步,它将诉讼职能、人权保障、诉讼公正等纳入了诉讼理论的研究范围。

根据诉讼主体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就不能仅仅被当作被国家追究犯罪的对象,其享有的基本人权理应得到保障。

从狭义的刑事诉讼的立场看,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指检察机关、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从广义的刑事诉讼的立场看,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除了上述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外,还包括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相应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客体的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具体的刑事案件。其基本的构成要素有二:一是涉嫌犯罪之人;二是待判定之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中明确诉讼客体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一审判范围的确定,二防止进行重复追诉和审判。两者可以由案件的单一性和同一性确定。

所谓单一性,指刑事案件为单纯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案件,对此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进行一次裁判,如经判决确定,不能重新作为诉讼客体。

所谓同一性,指起诉和审判的案件和不同诉讼中的案件是否在被告人和犯罪事实上都是同一个。审判刑事案件,不能超出起诉案件同一的范围,同一案件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不能重复进行审判。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含义?

2.诉讼结构的诉讼目的之间是什么关系?

3.诉讼价值的基本要素之间是什么关系?能否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其他价值? 4.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承担者有哪些? 5.如何判断刑事案件是否已经被审判过?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和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范围,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了解本章其他内容。

教学时数:

教学要点: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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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关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专门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司法,严格地讲是与行政、立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依据法规的适用而解决具体的争讼的国家作用。因此,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应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法院。

检察机关在英美法法系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则被视为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在两大法系都不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三)其他侦查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 (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二)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审级监督关系。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二、当事人

(一) 犯罪嫌疑人 (二) 被告人 (三)被害人 (四)自诉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单位被害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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