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1+0.5+1(月),(高级法院决定。) 2、 ①改变管辖:重新计算;②补侦:重新计算。 二、审判中认定的罪名与公诉罪名不一致问题 (一)问题产生之缘故
1、诉审分离原则下,法院任意改变罪名可能会超出公诉范围。 2、后果:越权(侵害公诉权);冷不防打击(侵害辩护权)。 (二)如何办?
1、我国:[释176(二)]法院有罪名变更权。(可能侵权) 2、外国:
(1)不实质性地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变更。 (2)体现:起诉的事实要素包含了审判所认定罪行的事实要素。
(3)超出范围:在公诉事实同一的前提下,可以由控方变更起诉,并进行必要的重审。 3、一般处理:
(1)重罪可以直接变更为轻罪;
(2)轻罪原则上不要直接变更为重罪;
(3)同等罪的罪名变更,一定要考虑被告人在辩护中是否已经充分发表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二、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自阅) 《法释》第207~216条。 三、法庭秩序(自阅)
第五节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一、延期审理 (一)简论
1、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决定把案件的审理推迟,待情况查明或者问题解决后再继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位置。
2、时机:开庭过程中。
(二)可以延期审查的情形。 1、法165的三种情形; 2、变更辩护人; 3、变更诉讼请求。 二、中止审理 (一)简论
1、中止审理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特殊情况,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查,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置。
2、时机:审理过程中; (二)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 1、公诉案: 《法释》第181条 (1)当事人患精神病、其他重病; (2)公诉被告人逃跑。
2、自诉案:被告人下落不明。释204条。 (三)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1、障碍原因不同;
2、产生障碍的时间不同; 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 第六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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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程序性审查。 2、范围:(释186-7规定的条件) (二)处理
1、法典第171条、 《法释》188条、191~192条。 2、自诉权的放弃。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可以独任审判,但仅限于前两类自诉案件
(二)法院可以解调解,当事人可以和解,自诉人可以撤诉 (三)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反诉。 三、反诉
1、本质:相反的自诉。 2、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4)至迟在自诉案件宣判前提出。(不提反诉不等于弃权。) 3、反诉成立后双方的地位 (1)具有双重身份; (2)两个独立的诉; (3)刑事判决不能抵消。 第七节 简 易 程 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一)含义: 狭义:简易程序是对普通一审程序的简化,即基层法院在审判某些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意义: 1、诉讼经济;
2、维护司法的庄严性。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或者可能免除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并非仅仅适用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也不会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基本条件:是检察院、法院均同意适用,并且被告人认罪。 2、不适用的:释222 三、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 (一)起诉时全案移送主义。
(二)独任制审判,且公诉人、辩护人可以不出庭。
(三)庭前准备程序的软化:1、实质审查;2、辩护的准备时间可以缩短。 (四)法庭审理程序的简化(最大特点) 1、法庭调查、法院辩论可以从略、从简;
2、没有评议程序,但开庭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宣判不能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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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期限缩短: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四、简易程序的变更
1、法院有权主动变更,检察院也可以要求变更。 2、情形:释229: 五、普通程序简化审 (一)适用情形=条件 1、条件:
(1)被告人自愿认罪;
(2)严格执行刑诉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
(3)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权利。 2、什么是自愿认罪(下册231页) (1)对基本事实无异议; (2)承认犯罪。 3、不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犯中有不认罪或者不同意简化审的; (7)其他不适宜的。 (二)程序 1、提起:
(1)检察院可以建议;
(2)法院可以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适用;
(3)法院在决定简化审时,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和后果,确保被告人自愿简化审。 2、审理程序:类简易程序 (1)法院可以在开庭前阅卷。 (2)被告人可以不再供述; (3)讯问、发问简略化; (4)质证简化:
(5)对认罪人从宽处理; (6)庭宣判。
第八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和判决书
(一)判决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院在诉讼终局时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处理的决定形式。 2、本质特征:对起诉的回答。 3、分类:(图) (二)判决书
1、意义:判决的法定形式。
2、订正:确有错误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订正。 3、制作(略) 二、裁定与裁定书
(一)裁定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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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法院在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对某些实体问题和重大程序问题作处理的决定形式。 2、分类:
(1)根据程序不同分:一审裁定;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再审裁定。 (2)根据形式分,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
3、特点:一审裁定都是程序性裁定,可以不服而上诉或者抗诉(最高法院作出的除外)。 (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1、本质区别:直接回答起诉问题或者非回答起诉问题。 2、其他形式上不同:(1)作出的时机不同;(2)形式要求不同;(3)数量不同;(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
三、决定
1、法院处理普通程序问题的决定形式。
2、特点:除回避问题外,决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两审终审制 一、审级制度的概念
1、概念: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设置级别和案件经几级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的合称。 2、为什么实行多级审: (1)事后监督; (2)救济当事人; (3)解决法律争议; (4)维护审判权威。 3、审级制度简介 二、两审终审制 (一)概念
1、含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2、例外:
(1)当事双方不争执; (2)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 (3)死刑复核程序; (二)意义: 1、为什么多级审
(1)一审终审=司法专横。
(2)积极意义类前:保证质量、审判监督。 2、为什么不实行三审终审制: (1)不具备条件 (2)不需要第三审:
①两审终审制可保证质量;②还有其他辅助制度:再审、死刑复核。 (3)关键是认真贯彻两审终审制。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1、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述或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第一,第二审法院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第二,第二审的对象是已经作出一审裁判、但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 第三,第二审的产生根据是合法的上诉或抗诉,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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