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
10.5. 10.5.1
商务标评审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进行以下评审:
(1) 按第10.5.2项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
的个别成本,下同);
(3)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评标的基
准价,并
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量化得分。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的方法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量化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7: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10.5.2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
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
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6 10.6.1
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或修正书面文件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质疑或修正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在规
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指定地点。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8: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10.6.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6.3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应相应地予以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10.7 10.7.1
汇总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9: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加权得分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0:评标结果汇总表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加权得分的平均值;并按照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由高至低的次序,对各有效投标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优先排名次序的确定标准进行排序。确定优先排名次序的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7.2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1:评审意见表的形式,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
10.7.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有效投标排序情况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1.1 11.2
(1) 如果有效投标超过3个,则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3名的投标
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文件实质性
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时,则推荐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与有效投标排序中的
排名次序保持一致。
12.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到记录; (2) 评标专家声明书; (3) 技术暗标评审记录;; (4)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记录 (5) 投标偏差分析记录; (6)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 (7) 商务标评审记录;
(8)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 (9) 废标情况说明;
(10)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记录; (11) 评标结果汇总排序记录;
(12)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2.1
12.2 书面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12.3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
废标条件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
13.1
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
(2)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
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
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 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 投标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E、 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F、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
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G、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
保机构;
H、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