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下载本文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一般规定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

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

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

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

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

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

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