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请问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 A、审判长、审判长 B、合议庭、审判长 C、院长、审判长 D、院长、院长 答案:C
29. 自1993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陈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并一直住在朝阳区。2001年12月,张某因父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向陈某借款1万元。2002年3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县。因在浙江老家找工作不顺利,2002年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京,在东城区龙泰机电公司打工并住在该公司集体宿舍中。2003年8月,陈某开始催促张某归还所借的1万元,但张某迟迟不还。2003年10月,陈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浙江甲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关键在于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居住一年以上,但是起诉时,张某并未居住在朝阳区,而是居住在东城区,而其在东城区居住又未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事实上并没有经常居住地。
30. 户口在北京甲区的李老太太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其三个儿子抚养长大。目前,老大落户广州市乙区,老二落户上海市丙区,老三落户成都市丁区。然而,三个儿子却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2003年4月,李老太太因无生活来源并无钱看病,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对于该案,北京市甲区、广州市乙区、上海市丙区、成都市丁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31. 位于沈阳市A区的甲贸易公司和位于北京市B区的乙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由沈阳甲贸易公司卖给北京乙家具公司一批木材。合同约定,双方在长春市C区交货;此外,还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后,由于甲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向乙家具公司支付该批木材,导致乙贸易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家具,就甲贸易公司的违约给乙家具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乙家具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答案: 该案应该由被告沈阳甲贸易公司住所地的沈阳A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人民法院,故该协议管辖无效。从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角度来看,由于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长春市c区,而该买卖合同又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作为约定履行地的长春市C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32. 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法解释上,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则在江宁区。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张某如选择在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得管辖权。刘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白下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白下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刘某和肖某的管辖权。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33. 甲市的孙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乙市的一栋商业用房出售。丙市的黎某与丁市的余某商定联手买下孙某的该栋商用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在甲市法院起诉。试问如果双方因合同价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孙某欲行起诉,则 ( )
? A.应向甲市法院起诉。
? B.可以选择乙市、丙市或者丁市的法院起诉。 ? C.只能向乙市法院起诉。
? D.可以选择向丙市或者丁市的法院起诉。
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原告孙某只能向乙市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孙某、黎某和余某对争议管辖权的约定违背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34. 位于甲区的建筑工程公司与位于乙区的龙发集团公司签订一份在丙区建筑一栋3层共计6000平方米的超市用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并验收后,龙发集团公司仅支付
了部分工程款,拖欠了70万元一直未支付。建筑工程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对于本案,乙区人民法院与丙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物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35. 户口在甲区的刘某与户口在乙区的张某于1998年5月结婚,结婚后,刘某随张某居住在乙区张某家中,但并未迁出户口。1999年3月,因感情不和,刘某搬回自己在甲区的家中。2001年1月,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某婚后的居住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1999年3月刘某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乙区未形成刘某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之甲区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1999年12月,因工作关系,刘某的户口已经迁至丙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应作何处理?
答案: 此时,甲区人民法院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应报请受移送人民法院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6. 某日放学后,8岁的王某与同班同学9岁的田某结伴在楼下空地上踢球,后因为小事发生争吵,田某将王某推到,致使王某的头部碰到一块大石头上,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就王某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的问题,双方父母发生争执。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所涉及的人员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答案: 原告是受伤的王某,被告是推人的田某。其父母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7.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题]: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案: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38. 王某自2001年起在苏州市经营一火锅店,领有营业执照。2004年,王某将火锅店转让给张某经营,但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气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分别把张某告上苏州的虎丘区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被告,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 答案: :(1)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是实际经营者,
当然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而此时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 而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退一步而言,即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也应当予以追加。 ? 此外,在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法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④合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⑤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和追加王参加诉讼。
? 39.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
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41条第1款),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是相互冲突的,你同意哪种说法?
? 答案: 《民法通则》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 《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
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受害人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很明确的,即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如否认受害人的权利主张,应就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法定事由进行举证。
? 本案作为特殊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方已经证明因使用被告方的产品而造成了人身伤
害,原告的证明责任即已暂告完成,产品的缺陷也已推定存在,被告方对此应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否则,原告方的证明责任即告最终完成。被告方的说法仅仅在表面上能够成立,但实质上它忽略了推定法则的运用,因而其说法是不正确的。
40.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 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 答案: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为原告方的证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
据的资格,但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
据?病历记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